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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涌現的環境危機,以及由此引發的大量社會沖突,正嚴峻考驗著中國現行的環境治理之道。頒布于23年前的《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更是處于一個極其尷尬的境地。基于此,在2011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已經將《環保法》的修訂列入立法計劃,并在當年11月,將環保法修訂終稿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送審。日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汪光燾,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作關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時,披露了該草案的相關內容。
據悉,本次修訂的重點在于,將專章強化政府的責任和監督;環保目標完成情況將作為政府考核內容,結果向社會公開。1989年版的《環保法》基于當時片面追求經濟增長的時代背景,環境保護問題并未獲得太多的重視。在處理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矛盾時,各級政府部門自然地選擇了傾向于前者,而對后者冷漠相待。因此,強化政府的角色,使得政府從原先環境破壞的推動者,轉為環境保護的監督者和實施者,是有其重要歷史意義的。
不過,1989年版《環保法》帶來的教訓還遠非這一點,它所附帶的沉疴重癥,更包括基本制度的缺位和法律本身的不可操作性等等。就前者而言,現行法律缺乏市場治理的內容,以及公眾環境權的基本概念。面對大型項目的污染,監管者的應對之策多為限期整改、行政罰款等,沒有給予受害的公眾進行私人訴訟的權利,從而無法真正制造對污染企業的震懾效應。而就后者而言,大量法條一旦提及責任承擔,或者側重“輕罰”、“輕刑”,或者只有原則規定,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
回到此次修訂過程,其艱辛程度自不必說。今年2月,在環保部提出了《環保法》的修改“建議初稿”后,各個部門和省份都對這份在全國人大“送審”的初稿進行了激烈的博弈,多處針對政府責任的硬約束條款或被刪除,或被弱化。這一情形也告訴我們,未來幾年將要推出的修訂版《環保法》,要想承擔泱泱大國改善環境的重托,恐怕并不讓人樂觀。
一般來說,環境保護問題一共有三個彼此互動的主體,即政府、企業和第三方(媒體、NGO和公眾)。政府既是監督方也是被監督方,企業需要接受政府和第三方的監督,而第三方只負責監督政府和企業。目前的情況是,由于指導方針的扭曲,背負經濟增長壓力的政府常常對污染企業睜一只眼閉一只眼;作為第三方的民眾又缺乏暢通、寬敞的環境實施監督。此次修訂盡管是朝著強調政府責任的方向進行,包括將環保目標納入到官員政績考核之列,這的確是一大進步,但如果最終無法拓寬公民環境維權的空間,確立環境公民權的地位,那么監管的力量也意味著被大大削弱了。
《環保法》的修訂,要擺脫1989年版的種種弊端,其要義在于強化政府監管的能力、動力,同時釋放給第三方的監督更多法律空間。如果僅僅強調政府的職責,甚至在公眾缺位情況下進行博弈,一些真正硬性的約束條款被盡數刪除,只剩下若干原則性規定,那么我們不僅對保障公民的環境權難以奢望,對于政府監督的效力也將不得不產生重重疑慮。
與20多年前不同,今天的中國早已在環境危機的沼澤之中,公民的環保意識和行動能力也羽翼漸豐。面對日漸占據生活主軸的環境問題,試圖撇開公眾,由政府一力承擔監督之責,注定是不現實的。我們期待新修訂的《環保法》,能夠在制度和理念上引領環保行為,畢竟,要破解環保問題的死結,制度與行動者之間的彼此促進,終究是一條不可逾越的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