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和網上言論都在說,叫停金沙江水電開發項目使環保部門陷入了騎虎難下的尷尬地位。其實,與其說是環保部門的尷尬,不如說是環保法律的尷尬。環保部門一而再、再而三地叫停一些對環境影響重大的違規操作項目,不能說是監管的缺位,而是說明現行的項目審批、環保責任落實等方面還有疏漏之處,需進一步完善。
根據我國的環保法律以及相關制度,環境質量由當地政府負責,環境保護需要各部門齊抓共管。雖然近幾年來各地各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支持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的財政、金融等政策,但是,在涉及一個區域、流域的開發以及具體的建設項目上,環境保護對于決策的影響卻是有限的,環保部門的話語權也是有限的,尤其是當這個項目對經濟增長貢獻很大、對各方均有利時。在項目立項、審批過程中,為了拉動經濟增長,一些地方政府以及有關部門往往有意無意地弱化項目建設對環境的影響,采取“集體沉默”的方式讓一些審批程序沒有走完的項目盡快開工。在這種情況下,環保齊抓共管往往變成了環保部門一家管,層層把關變成了一道關。表面上看,環保這一關很重要,但是,如此重大的責任讓一個部門來承擔,從制度設計上講是有缺陷的,從后果來看是很危險的。這就像汛期防洪,如果上面都在開閘放水,光靠最后一閘,哪能都擋得住滾滾洪流?
怎么去齊抓共管,不管又該承擔什么責任,目前我們還缺乏有約束力的剛性制度。近幾年,一些部門出臺了一些支持環保的政策規定,但是很籠統,指導性強,約束性弱,也沒有具體的機制和操作辦法;同時,這種系統內部的規定仍屬于自律性質,來自外部的監管基本處于“虛擬”狀態,環保責任的落實仍屬“模糊地帶”。例如對于環保責任追究,大都是在發生了重大污染事故時才會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于一些建設項目特別是國有企業因環境違法和由此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有關責任人該受到什么樣的懲處?2006年,原國家環??偩峙c監察部聯合出臺了《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其中有一條規定,如果企業有未依法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經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而逾期不辦的行為,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在這次叫停案件中,是否該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呢?
違反環評制度、未批先建的行為屢禁不止,既有企業自身的原因,也有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因素。鑒于這種行為普遍存在,且危害甚大,我們需要建立制度來保證環境保護的要求貫穿到從決策、審批到建設的全過程,把環保責任分解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環節上,而不是叫環保部門來把最后一關。同時,要加強環保行政督察和環保責任追究,一旦出了問題,就要追查各自的責任。
6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并通過《關于建立促進科學發展的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評價機制的意見》,強調既要考核發展速度更要注重考核發展方式、發展質量;既要注重考核經濟建設情況,更要考核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實際成效。我們希望通過政績考核、環保行政督察等手段,使各地政府、各個部門都能履行自己的環保責任,共同推進環境與經濟協調發展?!?/p>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