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污染救濟助推環境維權
——談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濟制度帶來的啟示
近來,陜西鳳翔鉛污染事件等一系列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使污染受害者的索賠及救濟又一次成為社會熱點。污染受害者應如何獲得賠償?國家應該設定哪些救濟途徑?記者采訪了北京理工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羅麗。
羅麗指出,由于目前在我國行政責任制度中,缺乏有效救濟污染受害者的行政處理機制和及時救濟污染受害者的救濟制度,“針對一些地方性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賠償,通常是由當地政府從財政支出,這不僅沒有追究肇事者的責任,還會造成社會不公。”
羅麗認為,20世紀60年代以來,日本建立和完善了公害健康被害補償制度,不僅及時、迅速地救濟了公害事件受害者,而且及早地投入到公害保健福祉事業和公害健康被害預防事業之中,在公害健康被害救濟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可為我國提供借鑒。
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濟有哪些途徑?
民事救濟與行政救濟并存是特色
羅麗說,從日本有關法律規定來看,公害受害者實現救濟的途徑包括行政救濟、民事救濟和刑事救濟3種。
她指出,在行政救濟方面,日本較早就通過法律確定了公害病,并對公害病患者進行行政救濟,即建立起公害健康被害補償制度。政府向經營可能成為公害原因的企業活動的全國企業者征收污染負荷量賦課金作為財源,由公共行政機關采取簡易程序設定公害病,并迅速切實地進行公害受害者的救濟。如1973年10月日本公布的《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法》,確立了公害健康被害補償制度。這部法律明確規定了公害健康被害人的救濟條件、救濟程序、補償給付、資金來源和公害保健福祉事業與預防事業的建設等內容,對于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害病患者本人的申請,經由都、道、府、縣行政長官的認定,就可以獲得療養給付及療養費、殘疾補償費、遺族補償法、遺屬補償費、遺屬一次性補償金、兒童補償津貼、喪葬費等公害健康被害補償給付。
羅麗說,在刑事救濟方面,日本以特別刑法的方式規定了制裁環境犯罪的內容。《關于危害人體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不僅包括處罰危險犯、確立“兩罰”原則,還確定了因果關系的推定原則等,這種率先以特別刑法制裁環境犯罪的方式,開創了運用刑法保護環境的先河。對于日本著名的“四大公害事件”之一的熊本水俁病刑事事件,法院就適用這部法律,判定了責任人業務過失致傷罪或過失致死罪。這些法律規定在嚴厲制裁環境犯罪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環境和人體健康。
據羅麗介紹,民事救濟則是指公害受害者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請求加害人承擔損害賠償民事責任。日本的環境侵權民事訴訟由來已久,特別是“四大公害訴訟”以來,日本逐步形成了追究公害加害人民事責任、救濟公害受害者、恢復被污染和破壞的環境促使環境再生等為主要內容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制度。
她指出,在日本,環境侵權事件發生時,污染受害者還可依據《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法》等法律,通過行政程序,及時、迅速地獲得公害健康被害補償救濟,而民事救濟與行政救濟的并存、同時發揮其救濟受害者作用的救濟模式,也是日本公害健康被害救濟的一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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