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光黔說,雖然中華環保聯合會提出的訴訟請求只是讓企業停止對外排污,但根據專家的意見,企業不具備改造的條件,只有關停才能徹底停止排污。按法律規定,環保法庭不能直接判決企業關停生產線,但法庭將向政府及政府職能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配合法院執行,利用包括限期治理、關停在內的各種手段,制止企業的排污行為。
法庭在調查的過程中還發現,定扒造紙廠附近還有類似的小造紙廠也在肆意排污。所以,法庭還向烏當區環保局發出了法律意見書,建議環保局對這些紙廠進行查處,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復函環保法庭。之后,烏當區環保局回應,要求相關的幾家紙廠停產整改,及時制止了這些企業偷排工業污水的行為。
環保公益訴訟能走多遠
對中華環保聯合會發起的這起公益訴訟,北京大學法學院的汪勁教授給予積極評價,認為它是我國第一個完整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例。而且,清鎮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在審理過程中,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資助鑒定費等方面的嘗試為各級人民法院開展環境公益訴訟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模式。
汪勁本人算是我國最早嘗試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學學者,2005年年底松花江污染事故發生后,他和北大法學院師生一道代表松花江、鱘鰉魚和太陽島生態環境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中石油吉化公司對生態環境修復作出賠償。遺憾的是,法院最終沒有立案。汪勁等師生的行為也受到很多非議。反對者說,“沒聽說過魚和生態環境還能作為原告。”
回憶起那次被法院拒絕受理的訴訟,汪勁說,他并不是突發奇想。當時他剛剛在美國了解到多起環境公益訴訟案,由環保組織與自然物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賠償訴訟的,有很多。這種做法是向法院明示,原告與自然物間存在形式上的利益聯系,由此形成原告與被告間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汪勁說,近年來,全國人大、國務院以及國家司法機關都在研究環境公益訴訟及其實現途徑。從200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在一些地方法院試點設立環保法庭,鼓勵開展環境公益訴訟。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還出臺文件,明確支持環保部門代表國家提起環境損害索賠訴訟。據悉,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將在海事法院系統試點受理環保部門提起的流域水污染損害的國家索賠訴訟。
可是在汪勁看來,事實上,有的環保部門對他們代表國家提起環境訴訟的態度還比較曖昧、甚至逃避。例如,2010年紫金礦業發生特大污染事故并受到地方環保部門處罰后,重慶的一家環保團體曾向環保部發出行政復議申請書和建議書,認為地方環保部門認定損害數額過少、處罰過輕且未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要求環保部撤銷這一決定重新查處,并建議環保部代表國家提起索賠訴訟。但遺憾的是,2010年年末,環保部以地方環保部門的處罰決定與重慶這家環保團體沒有利害關系為由,駁回了行政復議申請。
汪勁認為,重慶這家環保團體的請求是合情合理的,與清鎮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受理外地環保團體提起的環境民事訴訟并作出原告勝訴判決的做法相比,環保部門表現出一副“葉公好龍”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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