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強環境影響評價,最大限度地減少新污染源,為綠色經濟發展營造最佳空間。
幾年來,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按照中央“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惠民生”的決策部署,嚴格環保準入,堅定不移地控制“兩高一資”項目和產能過剩行業的過快增長,凡是違背中央精神、不符合環保準入要求的產業政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一律不批,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和新污染源控制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在做好項目環評的同時,筆者建議:
1.加強規劃環評,確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定位。結合國務院關于編制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以環境、資源、生態三大基本要素為依據,開展區域、流域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確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比如,不能在嚴重缺水地區發展高耗水工業和產業;不能在嚴重缺乏資源和能源的地區發展重工業;不能在江河湖海流域敏感區發展重化工企業;不能在環境條件特別惡化的地區發展人類居住區。根據環境、資源、生態確定優先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禁止開發區。
2.加強政策環評,指導發展。經濟和環境的發展要靠正確的政策推動,不符合環境、資源、生態或超越環境和資源承載力的政策會使發展走偏方向。因此,要對各省(區、市)或相關部門制定的重大發展政策進行環境評價。尤其對一些單純追求GDP、急功近利的發展和形象工程,不顧全局和國家利益違背中央規定的發展政策等,要加強政策環境評價,幫助端正發展思路和發展方向,避免重復建設、污染轉移和重大污染發生。
3.加強環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提高政治、政策、業務和管理素質及能力水平。按《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要求,成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協會,協助環境保護部管理全國各行業各產業及社會上的環評單位和部門,加強整頓、規范行為,提高理論、政策和業務水平,適應環保工作發展的要求。
同時,建議凡是設在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事業單位的環評隊伍,應獨立和分離出來,與其脫鉤,凡是社會上的環評單位和部門都應成為獨立法人機構,獨立管理,獨立經濟核算,營造公正、公平、統一、競爭有序的環評市場。
(四)嚴格環境執法,為綠色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環境執法幾年來一直未解決“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問題,究其原因,情況復雜,因素諸多。應該加大改革的力度,探索發展新道路。
1.提高排污收費標準,同時研究出臺環境稅,由國家稅務部門收繳。排污收費的關鍵是提高排污收費的標準,收費標準一定要高于治理污染的成本,絕不能低于污染治理的成本。否則,企業就認為不治污、少治污是有利可圖的,是有錢可賺的。導致一些企業不主動、不積極治理污染。再加上個別地方環保部門收費不到位,減免收費、人情收費、消極收費,污染企業就感到大有賺頭了。企業并不感到治理污染是天經地義的責任和義務,沒有治理污染的壓力和動力。
2.大力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走依法治理環境的道路。
環境污染屬于社會公害,應該實行公益訴訟。環境公益訴訟包括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三大類。由于訴訟主體資格等原因,環境公益訴訟正處在起步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各級環保主管部門在環境執法中若發現企業嚴重污染已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的,或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和社會利益的,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或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訴訟,維護公眾和社會的環境利益。
3.努力做到環境執法到位,不給違法違規者留下空間。
一是認識要到位。必須認識污染破壞環境是社會公害,損害的是國家環境利益、社會環境利益和公眾環境利益,依法行政、依法執法、依法保護環境生態是環保工作者義不容辭的責任,必須嚴格認真地履行職責,不得有絲毫松懈、怠慢和不作為,這也是考核環保工作者稱職不稱職的重要方面。
二是執法檢查和整改要到位。執法檢查要深入現場明察暗訪,認真聽取受害者的意見,查清污染源的真實情況,包括受污染嚴重程度、危害大小、受污染者的訴求,造成污染的原因等,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措施和要求,整改到位。
三是責任追究和處罰要到位。這個問題是執法的關鍵,執法疲軟主要指的是責任追究不到位,處罰力度不大。對于構成環境違法犯罪的,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構成違反行政紀律的,沒有移送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紀律處分;對于構成經濟處罰的,處罰疲軟,不傷其筋骨反而讓其花小錢輕松過關;對于關停并轉的執行不力。綜合執法不配套、執法蒼白無力,公眾環境權益無人保護,老板賺錢,百姓受害;企業污染,政府埋單。環境法律權威性、威懾力不足,這根高壓線沒電壓了,誰都可以摸、誰都可以碰,沒事。
四是執法檢查服務要到位。在環境執法過程中,還要針對企業的各種困難和治理污染需求提供服務,盡可能幫助解決污染治理的各種困難,促進企業實行綠色經濟發展。
4.總結推廣貴州省清鎮市、江蘇省無錫市等在人民法院設立環境法庭的經驗,人民檢察院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及時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環境侵權案件,使當地的環境侵權污染案件及時得到查處,依法治理環境的經驗做法。
5.對重大環境案件實行公開執法。尤其是對長期難以解決的環境污染案件、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環境案件、威脅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環境案件、企業對公共環境造成嚴重污染的案件等,應向社會發布執法檢查及執法結果信息,讓社會公眾參與監督,了解執法的公正、公平和合理性,既監督企業治理整頓的情況,也監督地方政府是否依法執法、依法行政。
6.建立環境維權機構,加大維護公眾環境權益的力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是環保部門執政為民的基本宗旨。多年來,眾多百姓因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沒有訴訟能力,拿不出訴訟經費和舉證難的問題,使一些環境污染案得不到妥善處理,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得不到合法的保護。環境保護部門要實現對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建議權、監督權和環境享用權的完全覆蓋和全面管理,就要借助社會環保團體和組織的力量。因此,建議成立環境維權事業單位,協助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調解決和處理大量的環境維權問題,維護公眾的環境權益和社會穩定。
7.建議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把環保民間組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環保民間組織是以環境公益為主旨、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政府組織。環境案件是污染社會、污染公眾、污染地球的案件。環保民間組織作為訴訟主體是最公平、最公正、最有代表性的,既可以幫助政府和國家起訴環境污染者,也可以幫助民眾和弱勢群體起訴污染肇事者,將其繩之以法,或對環境進行修復補償,實行依法治理環境、保護環境。
作者系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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