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今天公布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條例為規劃環評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據,為環境決策融入政府宏觀決策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來,我國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根本改變,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編制區域、流域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規劃以及產業發展建設規劃時,對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缺少整體考慮,沒有對規劃進行充分的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實施后出現了不少環境問題。
2002年公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設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了規定,從幾年來貫徹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法的實踐情況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需要通過制定行政法規作出具體規定:一是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未經評價即予以審批的現象不斷發生,需要強化規劃編制、審批機關的責任;二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程序、內容、依據和形式等不夠具體,影響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質量,需要進一步明確;三是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的主體、內容、程序和效力等不夠明確,規劃編制、審批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之間缺乏有效的制約,需要進一步規范;四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對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實,需要完善跟蹤評價、區域限批等約束機制。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介紹說,如何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是條例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條例明確規劃編制機關是環境影響評價的責任主體,并從評價的內容、依據、具體形式以及公眾參與等方面進行了規范:在公眾參與上,要求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在報送審批前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對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是保證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的重要手段,為此,條例從審查的主體、內容、程序及效力等方面進行了規范: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建立了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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