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及“人人有責”已毋庸置疑,但節能減碳僅憑柔性的道德勸說與自發性的自我約束是不夠的,近日社會各界對能源稅議題的爭議更表明單純的租稅手段不易實施,更難達節能減碳的目的。然而,當局仍應為所當為,可行的做法是立基完整的能源政策,以雙管齊下的策略,一方面積極地為發展與使用新能源提供誘因,如:獎勵、補貼等;另方面努力排除濫用能源的心態,如:課征能源稅、環境稅等。且能源政策的實施越快越好,一來能越早產生發展綠能產業的積極性效果,以擴大先行者優勢;二來越早進行課征,在國際油價飆上天價前,民眾及業界所獲反應期間越長,更能及早因應,其痛苦感及損失程度將較國際強制規范時為小。是以,即便當局難以立即著手實施能源消費相關限制,也應盡早訂下明確的時程表。
至于弭平政策爭議方面,宜將所征得的能源稅專款專用,一方面用于建構便利且環保的基礎建設,使取之于民的能源稅能用之于民,而使傷民擾民之舉轉化為便民利民之建設;另方面用以補償因能源稅制而受損的弱勢團體,減少因此產生的負面沖擊,進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此外,亦可用于補貼綠能產業的研究發展,加速產業結構的調整,并縮短調整陣痛期,使其早日蛻變為支撐經濟的力量。為透過這些做法達成節能減碳之長遠目標,當局應積極宣導相關的能源政策,使民眾對能源議題有全面性的了解,進而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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