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公里、40公斤”是保護傘
電單車的安全隱患,是車的問題、人的問題,更是管理的問題
盡管電動自行車“禁令”是在深圳生效,但在擁有300萬輛電單車的成都、350萬輛電單車的上海、百萬輛電單車的杭州……電動自行車的命運牽動著不少人敏感的神經。
“這些年,好幾個城市先后出臺政策限制電動自行車,就怕哪天北京也跟風。”每天騎電動自行車上班的徐征坦言,看了這么多政策,似乎都沒說清楚電動自行車“何罪之有”。“既然是國家允許生產銷售的商品,怎么能說禁就禁呢?”
對于質疑,深圳市公安局與交委的解釋是,電動自行車上路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深圳市發布的數據顯示,近3年,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呈逐年大幅上升趨勢,已造成152人死亡、685人受傷。
對于這樣的解釋,倪捷作為電動車的生產者,并不認同。
“電動自行車的道路安全情況處于好轉的趨勢。”倪捷分析,其一,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的增幅遠高于事故數量增幅。2009年與2004年相比,全國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人數增加了6.244倍,但是這8年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增加了8倍。其二,電動自行車的萬車死亡率在下降。2004年,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約為1500萬輛,交通事故死亡人數589人,萬車死亡率為0.39;2009年,事故死亡人數雖增至3678人,但電動自行車保有率已增至1.2億輛,萬車死亡率反而下降到0.31。
“涉及電動自行車的交通事故,也有可能是機動車的責任。而且死亡人數絕對數量的上升,還可能和交通管理水平有關,不應該把全部責任都推到電動自行車身上。”倪捷說。
在電動自行車存廢問題上,究竟孰是孰非呢?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城市交通研究中心副主任吳洪洋分析,所謂“電動自行車上路存在安全隱患”,既是車的問題、人的問題,也是管理的問題。
吳洪洋介紹,在我國發展和使用電動自行車,是合乎法律的。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1999年頒布的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電動自行車是以蓄電池為輔助能源,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電力輔助動力功能的特種自行車,其最高車速不應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不大于40公斤,屬于非機動車。“國家法律與標準為我國電動自行車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據,也表明政府對發展電動自行車所持的態度是肯定的。”
換言之,“20公里、40公斤”的標準緊箍咒,也是電動自行車的保護傘。一旦脫離保護傘,電動自行車就無安身立命的根基了。
但是,在發展過程中,為了吸引消費者,商家不斷提高電單車的速度與功率,一些時速超過30公里、電機功率高于300瓦的非法產品反而鳩占鵲巢,成了市場主流。商家過分逐利、使用者不守交通規則,以及政府對市場與道路監管不到位,共同導致大量電動自行車“超標”上路。
“電動自行車一旦超標,就從非機動車變為機動車,對現有交通系統的干擾非常大、本身安全性能也會很差,這些超標車輛大大增加了交通管理的難度,導致許多地方交管部門以此為理由,對電動自行車這種新型出行方式采取了限制和禁止的措施。”吳洪洋說。
吳洪洋認為,“管理難到位就全面禁行”的粗放管理模式,有悖于“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的創新社會管理宗旨。“任何交通工具上路,無論是小汽車,還是自行車,由于駕駛者違規行駛,都會造成安全隱患,因此這不應該成為剝奪電單車使用者道路權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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