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預算方案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華帶領的團隊提出了解決溫室氣體排放的“碳預算方案”,《中國發展觀察》記者通過電子郵件聯系到他本人,潘家華認為,迄今為止,國際上對于2012年后國際氣候制度下減緩問題已經提出了許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層出不窮,這些方案中多數是發達國家學者開發的,由于受到所代表國家立場的局限,這些方案都難以兼顧公平和可持續原則,即使是為發展中國家利益考慮的方案,也難以從根本上體現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根本利益。
他向《中國發展觀察》記者提供了比較有代表的三個國外研究機構不同角度的溫室氣體減排方案。
英國全球公共資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緊縮趨同”方案,設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標趨同,從而在未來某個時點上實現全球人均一致。這種方案從公平角度看,默認了歷史、現實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實現趨同過程中的不公平。雖然符合發達國家占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容量完成工業化進程后向低碳經濟回歸的發展規律,但對仍處于工業化發展階段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排放空間構成嚴重制約,客觀上并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慮歷史責任方案的代表。因為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有一定的壽命期,今天的全球氣候變化主要是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200多年間溫室氣體排放的累積效應造成的,因此,在考慮現實排放責任的同時,追溯歷史責任,才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針對發達國家,后來發達國家學者將這一方案擴展到發展中國家。但是,這種基于歷史責任的減排義務分擔方法,只考慮國家的排放總量,而不考慮人均排放;只強調污染者要為歷史排放付費,而沒有考慮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各國當前及未來發展需求,從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頗。
瑞典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學者提出的溫室發展權(GDR)框架,認為只有富人才有責任和能力減排,通過設置發展閾值,保障低于發展閾值的窮人的發展需求。該方法采用超過發展閾值的人口的總能力(經購買力平價調整的GDP)和總責任(累積歷史排放)兩個指標,對實現全球升溫不超過2度目標所需要的全球減排量進行減排義務分配。但是,該方法只考慮各國排放的歷史責任,不考慮未來排放需求。而且,發展閾值的假設,累積歷史排放的計算,以及所需統計數據的來源等問題也存在爭議。
潘家華博士及其團隊所提出的“碳預算方案”核心就是人文發展理論,從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統承載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發,強調國際氣候制度應保障優先滿足人的基本需求,促進低碳發展,遏制奢侈浪費,同時滿足公平分擔減排義務和保護全球氣候的雙重目標。碳預算方案從全球能普遍認同的公平理念出發,提出公平原則應該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這與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一致的。盡管當代國際社會是以國家政治實體為單元,通過政府間的國際氣候談判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但是,倫理學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國家之間的“國際公平”,而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人際公平”。這是因為衣、食、住、行、用等個人消費都要消耗能源,社會的正常運轉所必須的公共消費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為基礎的能源體系還難以徹底改變的情況下,溫室氣體排放權顯然是保障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關鍵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當代人的權利,使每個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為全球公共資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溫室氣體排放歸根到底來源于人的消費需求,事實證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對于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這就需要選定基準年人口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我們認為,當代人是歷史的傳承,掌控未來人口。因此,以當代人口數量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符合公平要求。當然,排放權作為一種人權,人口遷移,排放權也相應遷移。
第三,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關鍵不是現實或未來的某個時點上流量(年排放)的公平,而是包括歷史、現實和未來全過程的存量公平,可以從歷史評估起始年(例如1900年)到未來評估截止年(例如2050年)總累積排放量來衡量。溫室氣體排放是伴隨工業化、城市化和現代化而迅速增加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完成表明城市基礎設施、房屋建筑和區域性的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基本到位,一旦完成,無需繼續增加,只需對存量維護和更新。發展中國家開始工業化進程較晚,歷史上消耗排放權較少,積累的社會財富較少,因而當代人的發展水平也較低,基本需求尚未滿足的現象仍普遍存在,未來在實現工業化進程中的排放需求較大。歷史排放與未來需求之間存在負相關關系,因此尋求從歷史、現實到未來全過程的存量公平,相比只看未來剩余排放空間默認歷史排放不公平的分擔方法,更具合理性。
最后,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需要反映各國的具體國情,充分考慮自然因素如氣候、地理、資源稟賦等因子和社會經濟狀況,進行客觀的必要的調整。
以上兩種方案均考慮了各國歷史排放問題,強調“公平”原則以及“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這也是我國在國際氣候談判的基本原則和立場。“我們在國際談判的基本原則沒有改變,”國家發改委氣候司李高處長在接受《中國發展觀察》記者采訪時強調。在談到“建立國家排放賬戶”和“碳預算”兩種方案時,李高指出:“這兩種方案作為學術性機構提出的圍繞公平原則的解決方案,作為研究成果廣泛探討交流,我們都是支持的,也是很有意義的。”對其中是否能成為我國對外談判的方案時,李高表示,“不會成為我國政府提出的談判方案,政府的談判方案已在八國峰會上提出過。”
5月20日國家發改委發布《落實巴厘路線圖——中國政府關于哥本哈根會議的立場》的文件,中國政府提出將在12月舉行的哥本哈根會議應堅持公約和議定書基本框架,嚴格遵循“巴厘路線圖”授權,為確保公約全面、有效和持續實施,就減緩、適應、技術轉讓、資金支持等問題做出相應安排,并確定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第二期承諾的進一步量化減排目標。同時中國政府呼吁應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可持續發展”以及“減緩、適應、技術轉讓和資金支持同舉并重”等原則,要求發達國家大幅度減少排放,同時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轉讓技術,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下,統籌考慮經濟發展、消除貧困、保護氣候,實現發展和應對氣候變化的雙贏,確保發展中國家發展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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