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加強。目前,在我國,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情況仍相當嚴重,破壞土地、礦業、林業、水源、電力等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案件時有發生,隱藏在這些案件背后的瀆職犯罪已經成為滋生和助長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犯罪的罪魁禍首。
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緣何屢禁不止?
日前,經鄭州市中牟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造成黃河防護林林地內的土被人深挖2米多,767株防護林林木也被砍伐,環境資源嚴重破壞的河南省中牟縣雁鳴湖鄉農業服務中心主任王營因濫用職權,被依法以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但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卻無法挽回。
“個別地方無視能源資源和環境保護法律政策,盲目發展,甚至以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為代價;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土地監管職責,或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造成基本農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毀,土地資源大量流失;有的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森林資源嚴重破壞;有的不認真履行環境監管職責,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屢屢發生;有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甚至充當嚴重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違法犯罪的保護傘。”鄭州市檢察院主管反瀆工作的副檢察長尚清霞說,自2008年5月-2009年12月開展深入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專項工作1年多來,鄭州市檢察機關反瀆部門共立案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80件98人,已提起公訴62件84人,已作有罪判決38件56人。占其他瀆職犯罪涉案人總數的58.3%,居各類瀆職案件之首。
四大特點:
犯罪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由于查處少打擊不力,在近幾年查處的犯罪種類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犯罪比重較大,這或許是此案案件高發的重要原因。尚清霞介紹說,立案查辦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案件80件98人中,98%是掌握有審批或監管職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查處的案件中,濫用職權案3件5人,玩忽職守案16件44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2件3人,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1件1人,重特大案件20件53人(重大10件20人,特別重大10件33人),累計造成經濟損失4000余萬元,造成傷亡100人(重傷21人、死亡79人)。
新密市宇龍礦業有限公司被新密市安全生產委員會列為非煤礦山停產治理整頓的企業,在沒有取得復工驗收和線路不規范存在事故隱患情況下偷生產,新密市平陌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韓鴻雁在明知宇龍礦業有限公司違反規定井下作業生產的情況下,不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即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使該公司停產,也沒有按規定向上級有關部門填表上報,致使2007年5月13日發生塌方事故,造成四人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兩人死亡的嚴重后果。2008年7月10日,經新密市檢察院提起公訴,韓鴻雁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
涉及罪名相對比較集中,損害后果嚴重
因沒有達到“罰當其罪”,所以該類罪名比較集中。上述80件案件中,共涉及24個罪名,但70%是玩忽職守罪和濫用職權犯罪。鄭州市檢察院黨組成員、反瀆局局長司永軍說,該類瀆職犯罪的損害后果也特別嚴重,可能造成少則百萬元多則上千萬甚至上億元的損失,甚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
2004年3月18日,登封市大冶鎮煤管站崔學峰在已經發現登封市向陽煤礦三井未經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11101采區上部進行掘進的情況下,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該礦進行整改,最終導致該礦三井11101采區上部于2004年3月31日發生透水事故,造成采煤工人7人死亡1人輕傷的嚴重后果。崔學峰后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犯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2008年河南滎陽東升的“5·4”煤礦事故,因一些人員的玩忽職守,造成16名礦工死亡的嚴重后果,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700萬元。
2006年7月,中牟0102河南省糧食儲備庫張莊糧所副所長郭林忠在負責??h農民趙某等人給張莊糧所歷次送麥的過程中,郭林忠在發現趙某等人主動整理空袋的可疑的情況下沒有制止,沒有親自整理空袋,在未向所領導請示匯報的情況下,以人手少、自己又忙,顧不過來親自整理空袋為由,默認由趙某一伙整理空袋,擅自決定以抽空到整理空袋現場轉轉的方式實施監督職責,致使趙某等人得以利用整理空袋的機會將隨車攜帶的空袋摻加其中一并計算袋數并詐騙得逞,造成張莊糧所短庫37萬多公斤,損失折合人民幣53萬多元。2008年7月9日,中牟縣檢察院以玩忽職守罪對犯罪嫌疑人郭林忠依法提起公訴。后被告人郭林忠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存在著權錢交易
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頻發的另一原因是瀆職犯罪與貪污賄賂犯罪相互交織,大都存在權錢交易。鄭州市檢察院反瀆局案件管理處處長姬英敏說。
2006年4月18日,媒體披露了鞏義市生豬定點屠宰廠檢疫工作存在問題,時任鞏義市畜牧局城區所所長的被告人馬元喜對此負有重要責任并受到了撤銷所長職務的處分。但此后,在被告人馬元喜任鞏義市畜牧局駐城區屠宰廠檢疫組負責人期間,仍多次違反規定,在收取屠宰商戶崔某、滑某等人的好處后,將明知是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檢疫為合格,未做無害化處理或無害化處理不到位,即放行進入市場銷售,嚴重威脅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后被告人馬元喜被法院以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登封市畜牧局動物衛生監督所工作人員張金松在查處董春蘭銷售國家明令禁止的瘦肉精動物飼料時,不嚴格履行職責,致使董春蘭在2008年6月至12月期間向養豬戶銷售瘦肉精飼料多達十余包,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張金松后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拘役3個月零10天。
窩案串案多
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共同犯罪比重大,窩案、串案頻發,是這類犯罪表現出的又一大特點,而缺乏約束機制則是誘發此類案件高發的首要原因。鄭州市檢察院反貪局案件管理處副處長張予洛說。
2007年3月,新鄭市林業局局長馬國林借植樹造林之機,通過與他人簽訂虛假供苗及造林工程發票,大肆侵吞國家造林資金。在撥付給種苗戶補助款時,安排該局副局長王玉興按比例收回應撥付給種苗戶的補助款。馬國林從上任至2008年9月份被查處,共侵吞國家造林資金180余萬元,并受賄10萬元。王玉興則利用其分管防沙治沙工作的職務便利,伙同局協理員郭某(另案處理)合謀,采用虛列手段,套取國家專項防沙治沙占地補償費15萬余元。2009年11月27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以貪污、受賄判處馬國林有期徒刑19年。王玉興被法院以貪污罪、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零6個月。該窩案串案共追究包括局長馬國林在內的國家工作人員11人。2008年河南滎陽東升的“5·4”煤礦事故,則有包括滎陽市煤炭局原副局長范念超、滎陽市煤炭局安檢科原科長張志鋒、崔廟鎮人民政府安全監察辦公室原主任任正鋒等13人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09年10月,范念超、張志鋒、任正鋒等10人分別被管城區法院判處8個月至2年零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查辦有“三難”
線索發現難、案件查處難、案件認定難
雖然國家為加強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司法保護,刑法規定了相應的罪名,“兩高”對刑事追究的起刑點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存在線索發現難、案件查處難、案件認定難“三難”問題。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李瑋說,瀆職案件本身就有隱蔽性和復雜性,群眾舉報的也少,往往是發生事故導致人員傷亡后,檢察機關才介入偵查。而此時,面對這“來之不易”的線索,有關單位的保護主義又來了。
2007年5月13日,新密市宇龍礦業有限公司的塌方事故中,共造成4人受傷, 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2天后,檢察機關才接到群眾舉報,而此時已錯過最佳的取證時機,辦案干警為了找到死者、傷者家屬,耗費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事故發生后,礦方為了堵住受害者家屬的嘴,采取誆、騙以及暫扣安葬費、醫藥費等手段,告知受害者不要與檢察機關作證,人為增加了調查取證工作的難度。后新密市平陌鎮經濟發展辦公室主任韓紅雁雖然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免予刑事處罰,但該案卻明確暴漏出檢察機關線索發現難、證據獲取難,犯罪嫌疑人反偵查反審訊能力強的難題。
2009年3月27日,鄭州市檢察院查辦的的新鄭市規劃管理局副局長馬某、駐龍湖辦事處主任趙某、新鄭市房地產管理局工會主席史某敏、房地產開管理科科長李某涉嫌涉嫌濫用職權一案種,反瀆部門也是看了河南電視臺法制頻道報道的鄭州大華市場建設有限公司在龍湖鎮柏樹劉村開發的“國際輕紡城”商住樓,由于資金不足不能按期交房,開發商去向不明引起業主告狀的新聞后才介入的,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件查處難
由于以前大量的瀆職侵權案件被作出免刑或緩刑判決,一些受到免刑或緩刑處罰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仍在原來的崗位上工作,有的甚至出現在同一崗位上再次瀆職犯罪的現象,這是造成這類案件查處難又一原因,公眾對瀆職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認識不到位,一些人甚至認為,為地方或部門經濟發展考慮,這樣的行為是無可厚非的,更不能以犯罪論處。李瑋說。2007年8月,新密市衛生局醫療機構監督科副科長陳磊在查處非法行醫活動中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周某非法行醫造成一名患者死亡,后被法院判處免刑,但仍在原崗位上工作,并提拔為科長。事隔不久,又因查處非法行醫工作不力,監督不到位,導致新密市馬某非法行醫致人死亡。檢察機關再次以玩忽職守罪對陳磊立案偵查,但最終陳磊還是被法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的判決,極大地增加了辦理該類案件的難度。
案件認定難
行政主管部門很少以上述罪名向公安機關移交刑事案件,往往以罰代刑,致使一些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得不到應有的打擊。此外,查處這類案件通常得不到理解和支持,阻力很大。因為違法行為長期得不到制止,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也會愈演愈烈。鄭州市檢察院反瀆局檢察官楊鐵剛說,如在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所涉的瀆職案件,往往有關權威部門的事故調查結論報告都列舉了多種原因造成該起事故的發生,這樣責任分散以后有關人員的瀆職情節就顯得輕微,要查處某一個人就相當困難,就算查處,最終法院做的也是輕刑判決,無形中影響了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如登封市院2008年查辦瀆職犯罪案件16件19人,均未判處實刑。2009年該院查辦瀆職犯罪案件10案13人,也僅有5人被判實刑。此外,對 “六類”瀆職案件中的罪與非罪問題,反瀆部門很難與公訴、法院達成共識,認識分歧大,特別是瀆職犯罪的立案標準和司法解釋過于籠統。在法律條文甚至司法解釋中,“情節嚴重”、“重大損失”、“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惡劣社會影響”等有關規定過于籠統,缺乏可操作性。同時,瀆職犯罪往往是多因一果,且責任分散、不易集中到某個人身上,因而要處理個人相當困難,這是造成這類案件認定難的又一重要原因。上述已提起公訴62件84人,已作有罪判決38件56人中,除新密市國土資源局土地利用科原科長翟學掌、地籍科原科長王萬順玩忽職守,導致劃撥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沒有足額上交,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943萬元,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6個月,王萬順被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外,其余90%都是輕刑判決。
遏制方法:
加強宣傳、形成打擊合力
要重點查辦各級黨委政府重視和關注的案件;犯罪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案件;新聞媒體曝光的案件。鄭州市惠濟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科長王瑞娟說,要重點宣傳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危害,檢察機關在查辦瀆職犯罪中的職能作用,宣傳專項工作查辦重點案件的立案標準、舉報渠道、辦案規范以及查辦的典型案例,取得人民群眾的支持。檢察機關還要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管理比較混亂、問題比較集中的部位和環節尋找線索;從一些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的現象背后挖掘線索;從不法分子破壞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秩序犯罪比較嚴重的方面發現線索;從新聞媒體披露的重大事件、重大事故中獲取線索,廣泛開辟立案渠道。同時,檢察機關也要加強內部協作配合,形成打擊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的合力。
防范建議:
轉變觀念、加強合作、加大刑法打擊力度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張建成說,只有做到以下三點,才能有效解決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瀆職犯罪屢禁不止問題
一是地方政府轉變發展觀念、加大對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力度;各級政府在區域經濟發展中,應切實加強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政監管,重視對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保護,積極轉變執政觀念;二是行政執法司法部門加強合作、加大刑法打擊力度;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安機關盡快建立執法銜接和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健全相關工作規范,形成嚴厲打擊危害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違法犯罪的工作合力,而檢察機關要嚴查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力爭把違法違紀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三是廣泛宣傳和發動群眾、加大社會監督力度。要加強與各新聞媒體的聯系和溝通,采取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新聞媒體采訪、跟蹤報道重特大案件查處進展情況等方式,廣泛宣傳發動群眾。對群眾舉報的線索必須認真對待,做到件件有落實、有回音,用認真的態度和查辦案件的工作成效取信于民,取得人民群眾和廣大干部的支持。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