霧霾雖過,清潔空氣法律體系不能若隱若現
發布時間:2013年1月18日 來源:央視網
此次嚴重空氣污染接近尾聲,但這種狀況不是第一次,恐怕也不是最后一次發生。1月14日,亞洲開發銀行和清華大學發布的《邁向環境可持續的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
此次嚴重空氣污染接近尾聲,但這種狀況不是第一次,恐怕也不是最后一次發生。1月14日,亞洲開發銀行和清華大學發布的《邁向環境可持續的未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分析》的報告,讓我們有足夠的理由繼續憂慮:太原、北京、烏魯木齊、蘭州、重慶、濟南、石家莊7個城市位列世界上污染最嚴重的10個城市之內。
霧霾天氣下,各地紛紛按照應急預案采取了一些措施,對經濟發展中環境保護問題的責問,對個人出行方式的反思再次充斥視聽。環保責任在發展過程的始終,在發展的每個參與者。為一口清潔空氣,從政府、企業到每個個體都要出力。
然而,現實卻是,人人有責往往不知不覺間成了“人人無責”,這中間的錯位與法律介入環保的缺位不無關系,法律的意義在于建立共擔而又差異化的治污權責體系。
中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以及環境立項評價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等等構成了我國大氣污染規制的主要法規體系。
這些法律法規實施的效果如何?從人們對霧霾天氣等環境問題的直觀感受上,不言自明。如果有人認為感官不夠準確,另一個角度,從數據上看,不少官員和學者都提到這個說法:根據世界上發達國家的經驗,隨經濟發展,環保投入占到GDP的2%,環境質量才能維持現狀;投入占到GDP3%以上,環境質量才會得到改善。而目前在我國,環保投入總額占GDP的比例僅為1.5%左右。這在另一側面印證了環境保護法律的作用力有幾何。
雖然《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都涉及到空氣問題,但從很多側面可以窺見,至少現有法律不能稱之為有效的清潔空氣法律體系。
《環境保護法》確立了環境保護的諸多原則,規定了地方政府的責任,但卻對環保不作為缺乏細化的問責辦法,此次霧霾,雖然來源地區可以大致判斷,但并無可能追責到具體決策部門;《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排放標準都有,但行政控制的因素明顯,無法避免地方為GDP而按照自己的空氣評價標準,比如對PM2.5這一監測標準的推行依然步履維艱;《環境影響評價法》作為項目立項把關的法律,一直因缺少公眾的監督飽受詬病,在此次大規模霧霾天氣,又反映出一市一地的獨立環評機制不符合空氣這種全局性污染的特質。
有較為成功經驗的英國,法律雖不是一朝一夕完善,但全面系統而又有強硬措施的特征明顯。1952年大霧之后,英國陸續出臺了針對空氣污染防治法案《清潔空氣法》等一系列法律,不僅細化到對每種廢氣排放進行嚴格約束,并制定了明確的處罰措施,對標準不達標地區進行嚴懲,甚至在《環境法》中要求制定治理污染的全國戰略。
預防、監管和追責每一環節的法律及其配套制度都不能出現短板,否則治污只能是東墻補西墻漏。形成一套治理空氣污染的清潔空氣法律體系,某些類型法律的缺失是一層面,更重要的是,現有法律確立的很多原則已經很好了,但實施上卻不具有可操作性。法律體系完善,厘清政府、企業和個人的權利和責任,任何一方不缺位,更不要越位。
對于空氣污染這種慢性病,最忌諱的就是好了瘡疤忘了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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