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縣地處B縣下游,某運河橫貫兩縣市,由于B市印染企業眾多,A市頻遭B市客水污染,給當地生產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無奈之下,A市設想要在運河的交界處建一個攔污閘,以此解決困擾多年的客水污染之痛。
水污染真的能一攔了之?顯然不能。首先,建設“攔污閘”并未從根本上消除污染,只是把污染攔截在自家的門外,對區域環境改善并未發揮實質性作用。
其次,攔污閘的設立不僅不利于水體的流動,反而減弱了水體的自凈能力,還可能加劇局部地區水污染。第三,由于上游污染源排放的不規律性,即便攔污閘建成了,考慮到不能影響水上運輸,在實際操作中也難以發揮預期的攔污作用。攔污工程可能淪為“擺設工程”。這樣建壩攔污的做法,不能切實解決流域性污染問題。總不能當上游污染來襲,在長江、黃河等流域也一攔了之。環保工作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決策者在決策過程中,要有科學嚴謹的態度,尊重客觀規律,充分聽取專家意見,保證決策的可行性、科學性,使項目建成后產生應有的環保效應、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那么,面對流域性環境污染,到底應該怎么辦?筆者認為,建立區域生態補償機制,是行之有效的經濟手段之一。以本案為例,由于流域范圍較小,涉及面比較單一,不妨考慮嘗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的微觀模型。倘若上游污染給下游造成了危害,上游必須給下游進行補償。反之,如果是上游治污得力,給下游帶來了利益,下游也需要向上游給予補償。在區域補償機制中,通過設立跨界斷面水質目標績效評價體系,根據上下游出境斷面的水質達標狀況、水污染治理成本、水生態價值和發展機會收益,強化流域水質目標考核行政和經濟雙重約束機制,建立水質超標罰款賠償和水質達標獎勵補償機制,引導上下游共同保護流域水生態環境和質量,實現流域健康、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同時,建議上下游地區之間建立“環境責任協議”制度。下游在上游達到規定水質水量目標的情況下給予補償,在上游沒有達到規定的水質水量目標,或者對下游造成水污染事故的情況下,上游反過來要對下游給予補償或賠償。其中,賠償是由上游地區對下游地區污染超標所造成損失的賠償,賠償額與超標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水量及超標時間有關。為確保補償資金專款專用,地方政府可安排生態環保補償資金,設置流域生態補償專用賬,用于區域環境污染治理和環境質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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