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在環境綜合整治中,對問責制度動真格,截至今年9月16日,依據《海口市美蘭區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問責暫行辦法》,已對1名干部免職、對3名責任人責令改正并通報批評,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強烈反響。
早在2006年2月,監察部和原國家環保總局就出臺了首個環境問責制度——《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拒不執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行為的,將受到警告、記過乃至降級、撤職等處分,但問責執行的情況卻并不盡如人意。
當然,加大環境問責力度面臨著諸多困境,如問責主體缺乏法定明確性、問責標準彈性過大以及問責程序可操作性不強等,但更主要的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法律法規的官員們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沒有切實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問責的目的是讓責任人吸取教訓,改正錯誤。問責到個人,才能讓責任人感到切膚之痛。責任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不僅使問責制度流于形式,效能建設打了折扣,久而久之,官員也不會把問責當一回事;問責到個人,干部才會警醒,才會有愛民之心為民服務,才會有責任意識做好工作。因此,要按照“問事必問人,問人必問責,問責必到底”的要求,確立問責制度,靠制度、機制來管事管人,推進環保工作進一步向前發展。
一是嚴格落實制度。海口市的問責體現了問責的決心和力度,能促使更多的機關、干部借塹生智,切實履行自己的責任。問責問到人,震撼了干部,也贏得了群眾的信任。問責的目的不是處罰、不是要處理哪個人,而是通過問責來提高機關、干部的責任意識,避免再度失誤,實際上是對干部的關心和愛護。
二是做好事先督責。實施官員問責,不僅僅是讓官員事后為其失職、失責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更重要的是為了最大限度地預防官員出現失職、失責行為,強化執政為民理念,督促依法行政,盡職盡責。這就要求我們在實施問責的過程中,重心不能僅僅放在責任追究上,而要更加注重責任預防,逐步將問責制體現和運用在日常的管理監督上,做到事后問責與事先督責相結合。
三是量化和細化考核條款。長期以來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制約,始終沒有形成系統、規范的問責機制。要做到實用管用、具體明確、凸顯剛性,不能只是原則性的要求和籠統地嚴肅處理,而要充分細化懲戒辦法,從而使制度內容縝密、規則科學、便于操作、發揮效力。同時,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進度,接受群眾的監督和評議。
四是堅持制度化建設,使官員問責成為常態性工作機制。目前對一些事故、事件的問責,往往視影響大小、產生的后果、民怨程度而定,依賴于自上而下的啟動,具有一定的被動性、選擇性和偶發性。實踐證明,如果僅僅局限于這種外力影響式的問責模式,將很難保證問責制度的經常性和持續性,也難以發揮對領導干部施政行為和施政效果的管理監督作用。制度化的問責,不管什么“風頭”,也不論什么“槍口”,只要工作不力,就一定要問責。這樣,干部的日常工作才會努力、盡力、有力。否則,如果片面強調“風頭”、“槍口”問責,少數干部就會見風使舵,只對領導負責,不對工作負責;只對上級負責,不對群眾負責。惟有制度化問責,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拖拉的工作作風,改進機關效能。
五是領導率先垂范。實行問責還要領導干部帥之以正。孔子說:政者,正也。子帥以正,孰敢不正?如果領導干部自身要求不嚴,不能帶頭執行制度,甚至恣意踐踏制度,下屬上行下效,何來正氣可言?打鐵必須自身硬。領導干部必須模范遵守規定,帶頭執行制度,這樣對下屬的嚴格要求才有號召力、說服力,才會挺得起腰桿對違反制度的人嚴格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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