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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報道說,某地環境監察執法部門采取形式多樣的服務式執法,截至目前,環境監察的執法次數同比增加三成,罰款金額卻下降了一半,與此同時,排污企業的數量也在大大減少。筆者以為,這是環境執法部門堅持執法與服務相結合,以企業為本、強化管理的生動實踐,不僅是在國際金融危機背景下關心企業的具體體現,而且是謀求環境持續改善的根本之策。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的環境執法部門提起加強環境監管,就是要加大處罰力度,動不動按上限處罰,執法成效常以罰款多少論英雄。其實,在筆者看來,這樣的處罰方式與處罰所能達到的目的是有偏差的。不可否認,提高處罰額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制止違法現象、震懾違法行為,但一味地追求高額處罰,會使企業與執法部門完全走入對立面,不利于企業與執法部門溝通,對于那些資金短缺、處在生死線上的企業也將是致命一擊。
開展環境執法,就是要讓那些未能按規定排污的企業做到達標排放,減少環境污染,為此環境保護部曾出臺后督察制度,目的就是督促那些有環境問題的企業整改到位,是執法監察的延續。如今,緊盯實現企業達標排放這一目的,環境監管部門開展服務式執法,更加彰顯了環保工作的人性化、實效化。當前,不少中小企業在國際金融危機影響下,資金相對緊張,對于那些污染治理能力偏弱的企業,與其一罰了之,不如督促其將有限的資金用于購置治污設施;對于那些缺乏相關環保知識,對環境造成不好影響還不自知的企業,與其對其高額處罰,不如幫其豐富治污知識、提高自我治污水平。這樣一來,不僅實現了保護環境的目的,也為企業下一步發展奠定了基礎。當然,對于那些明知故犯、屢教屢犯的企業,環境監管部門依然要堅持鐵腕執法,處罰時不能留情,要通過處罰擊其痛處、促其整改。
總而言之,在環境執法中,一味地高額處罰或者一味地人性化處理,都不是解決環境污染問題的上策。筆者以為,環保工作人員在工作中要因企業而異,該幫的幫、該扶的扶、該罰的罰,以最終實現企業達標排放為根本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