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山東臨沂一家化工廠趁汛期偷排化工廢水污染南涑河流域,嚴重影響到流域內50萬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產生活。此案目前已經審結,涉案人員分別以投放危險物質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入刑。除此以外,法院還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3714萬元的經濟損失。
需要肯定的是,國家作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請求環境污染賠償,是有法可依的。在我國,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河流山脈皆屬于國有資產,而水資源也是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國家作為環境污染的受害者向污染者提出賠償也算是名正言順。
但問題是,該筆將近3714萬元的民事賠償,國家該如何對其進行劃分?這是我們要關注的重點。按照此前相關的判決,由檢察機關提起的民事訴訟中獲得的民事賠償都納入國家財政。如此前8月份廣東番禺的一起環境污染案件中,檢察院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獲得“賠償環境污染損失和費用共6.25萬元;賠償款項由原告受償后上交國庫”。但是,山東臨沂水污染事件與廣東番禺水污染事件兩者并不存在相同的環境,因此如果此筆巨額民事賠償被納入山東臨沂的地方財政,并不是非常妥當。
首先,民事賠償的數額是如何確定的?在行政處罰中,罰款的數額是由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性質,然后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作出處罰數額。但是在民事侵權訴訟中,由于民事賠償履行的是“填平損失”的作用,因此,原告所主張的賠償數額必須以其損失為限,那么在此案中,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是如何計算出國家的損失的?同時,由于此次污染涉及山東和江蘇兩省,那么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所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不是已經將江蘇方面的損失計算在內?如果沒有,那么江蘇邳州的檢察院是不是可以以民事訴訟的方式再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其次,其他受害人的損失如何賠償?環境污染導致的損害,受害者并不只是國家,還有為數眾多的民眾和企業。在該案中,受害者散布于山東和江蘇兩個省份,有毒廢水嚴重影響流域內50萬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產生活,這些民眾的損失如何獲得補償?在進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臨沂檢方有沒有將相關事宜告知當地受害群眾提起民事訴訟?如若不是,這也是檢察院的失職。
再次,國家如何處置該筆賠償?按照既有的經驗,該筆款項將納入國庫。這樣的做法雖然符合法律,但未必妥當。經驗告訴我們,環境污染所帶來的損失既有即刻顯現的損失,同時還有很多損害需經年累月之后才能夠顯現。如果該筆款項由國家財政納入今年的收入而在下一年度中支出,那么就可能會導致四五年后可能顯現的損害面臨求償無門的局面。
因此,一個可行的辦法是將該筆民事訴訟賠償設置為環境賠償基金,凡是由此次污染事件受害的民眾和企業都可以向該基金申請。這樣既擺脫了今后過多的民事訴訟涌向法院的可能,也避免了此次事件的受害者無法獲得賠償的局面。當然,如何向該基金申請賠償以及該基金該如何運作,則有待于有關當局列出具體的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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