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環保上,我們缺的不是法律而是執行和落實。要落實環評新政,政府要拋棄“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治污思維,讓民意對環評具有發言權,甚至否決權。
今后一些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如果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則不會被批準。前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發布,旨在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這是我國首次出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近來連續發生的幾起大規模環境污染事故,讓人們的環保意識愈來愈強烈。回顧這幾起事故,有的屬于人為操作或技術層面上的原因,但有的就直接與項目的規劃設計有關。比如陜西鳳翔鉛中毒事件,其中值得反思的就是,為何如此有悖環保常識的“大項目”,卻能在村民居住地附近上馬?
其實早在2002年,國家就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其中有專章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做了規定。但法律的規定不可能細化到具體的細節,對于操作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還需要予以細化和具體化。特別是隨著規劃環評未經評價即審批的現象不斷發生,也需要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的規劃環評機制,從源頭上預防環境污染。
因而,環評新政的發布,既有法律規定具體化的必要性,也是出于現實需要。與建設項目環評不同,規劃環評所涉及的利益群體比較復雜,并經常和一些地方的經濟發展思路發生沖突,特別是在GDP和保護環境的取舍上,環保部門和地方政府往往難獲一致意見。如此對規劃進行環評,必然會牽涉不同群體的利益。如何平衡這些利益沖突,在國家層面建立符合規劃環評要求的程序性和實體性規定正當其時。
新政有了,接下來就要看如何落實了。而要將新政落到實處,不外乎外部的推動和內部的自律。外部的推動力來自于政府和公眾兩個層面。政府要徹底拋棄“先污染,后治理”、“邊污染,邊治理”的治污思維,更要杜絕“經濟越發達水越黑”的發展理念。而公眾的參與也宜納入規劃環評體系,讓民意對環評具有發言權,甚至否決權。在這方面,廈門“PX遷建”等事件已經給出了很好的示范。
如果說外部的推動取決于外在力量,環保部門難以掌控,還可以理解,倘若因為內部的把關出了問題而影響新政的落實,則很難說得過去。江蘇鹽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鹽城市標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長胡文標因“投毒罪”而被判刑,首次以“投毒罪”來判處環境污染者固然令人耳目一新,但拷問事件背后,卻暴露出專家的環境審批報告成為企業隨意排放“擋箭牌”的環評問題。同樣在鳳翔鉛中毒事件中,也存在著企業排污符合國家標準、但卻造成600多名兒童鉛超標的尷尬。此次環評新政特意對環評機構弄虛作假作出規定,對構成犯罪者將追究刑責,這無疑值得關注。但此舉究竟能否遏制“環評腐敗”,恐怕還得讓事實說話。
近5年,全國查處的環境違法企業12余萬家次,每年因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失約占GDP的10%左右。但至2005年年底,全國以破壞環境罪定案的只有3起。數據告訴我們,在環保上,我們最缺的可能并不是法律,而是法的執行和落實。期待規劃環評新政的發布,不只是對法的紙面上的進一步細化,還能促進綠色GDP的轉型,從源頭上切斷污染,還公眾碧水藍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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