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盲目上馬污染項目,政府的風險遠遠高于企業。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誰污染,誰負責治理和賠償”。但是,對于一些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很多企業根本無力賠償,政府往往就成了“兜底者”。企業可以一關了之,政府卻不能推卸責任。
以中西部地區為例,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發展經濟,大量引進東部淘汰的重污染項目。隨著環境污染的累積效應逐漸顯現,政府不得不付出昂貴的“學費”。以鳳翔“血鉛事件”為例,僅搬遷污染區居民一項,就需要耗資近億元,相當于全縣一年的財政收入。因此,以犧牲環境為代價換取經濟增長,無異于飲鴆止渴。那些曾被視為“聚寶盆”的污染企業,遲早會成為政府的“燙手山芋”。
“先污染、后治理”,這是西方發達國家曾走過的一條彎路,其教訓是十分慘痛的。我們要認識到,經濟增長并不是發展的目的,而只是手段。如果經濟增長了,生態環境卻惡化了,人的疾病增加了,那么,這樣的發展模式有何意義?歷史的教訓證明,經濟增長并不會必然增加民眾福祉。算經濟賬,眼前受益長遠受害,局部受益全局受害;算社會賬,污染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危害當代群眾和子孫后代的身心健康。在現代社會,生態環境屬于公共資源,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是政府的責任。
CBN:那么,如何既引進項目又不犧牲環境呢?
孫佑海: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再次提示各級政府,迫切需要從環境容量、居民健康標準等出發,統籌安排各項事業的發展,積極探索節能減排的有效手段,切實控制住污染排放總量。
作為地方政府的負責人,牢固樹立和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增強依法治國的理念,在環境領域必須嚴格按照環境保護法律辦事。
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的方法和途徑是多樣的,最重要的是全面調動內外法律監督機制。具體而言,就是要充分發揮自律和他律雙重監督力量,內外結合,用法律責任規范政府行為,用政績考核調動政府積極性,使政府既不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也不怠行職權,保障包括環境法律法規在內的各項規則得到有效遵行。
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實施至今已經20年,社會各界要求修改環境保護法的呼聲十分強烈。環境保護法作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立法,應當圍繞落實“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原則,建立和完善一系列重要法律制度。建議立法機關在研究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地方政府對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有關規定:明確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總量控制指標體系;明確跨界環境責任和協調制度;明確地方政府的環境責任。規定地方政府應當組織建設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等環保基礎設施,使環境保護的原則在實踐中得到真正貫徹。
此外,為了切實落實環境保護法律,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及時作出司法解釋,對如何追究地方政府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做出具體的司法指導意見。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