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率地說,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法試圖以法律的手段解決發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以行政主導的模式改變復雜的社會關系。這種立法思路注定是要失敗的。當發展經濟與環境影響評價結果發生矛盾和沖突的時候,人們會毫不猶豫地優先選擇發展經濟。這不是生產力與上層建筑之間的矛盾問題,而是在我國立法過程中,沒有真正理解現代科學主義,錯誤地把技術主義等同于科學主義。值得注意的是,無論是在立法還是在執法過程中,專家主義、技術主義、權威主義等等這些早已被現代法治國家所拋棄的思想,正在死灰復燃。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如果不盡快改弦更張,重新確立評價體系,那么,即使強化環保部的執法權,加大執法力度,也無法從根本上克服現實生活中存在的矛盾。
法律只有真正充分體現社區居民的內在需求,才能變成人們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假如把法律變成高高的一堵墻,試圖阻礙人們靠近現代文明的腳步,那么,這樣的法律早晚會被打破。筆者建議,環保部門應當多提對策和建議,以建設性的態度對待金沙江中游水電開發問題。畢竟,讓當地居民擺脫貧困,實現富裕才是執法的根本目的。(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社會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法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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