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環保部應公示地方空氣 質量造假數據
發布時間:2017-11-27 來源:中國商網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 (記者 李金)經濟是基礎,但經濟增長并不簡單等同于社會進步,它與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環境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沒有良好生態環境,就沒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就沒有人民生活質量改....
中國商報/中國商網 (記者 李金)經濟是基礎,但經濟增長并不簡單等同于社會進步,它與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環境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沒有良好生態環境,就沒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就沒有人民生活質量改善,就沒有人民全面小康與現代化。
隨著中國的經濟發展,環保正逐步有了深刻的變化。環保已經成為今天我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決定性的基礎。
自2013年開始,環保部每月針對全國74個重點城市并對空氣質量狀況進行排名。在空氣污染治理已經成為各級政府尤其是京津冀地區政府頭等大事之際,該排名甚至比昔日的GDP排名更受關注。
2017年供暖季來臨之際,環保部對空氣質量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規則進行趨寬性調整,引起業內人士及媒體關注。
就此,近日《財新網》發表《環保部放寬空氣質量數據弄虛作假處罰措施 邯鄲等城市或得利》的文章備受關注。有關如何處理空氣質量數據造假問題的爭論還在繼續。
11月23日,環保部宣教司巡視員劉友賓在環保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回應財新網此前發表文章,稱環保部一方面沒有放松處罰環保檢測數據弄虛作假的力度,另一方面要科學、準確評估造假行為對數據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盡可能用技術手段還原、恢復數據的本來面目。環保界人士對記者表示,環保部應當將弄虛作假的數據標明出來,并且向社會公示。
據悉,今年9月底10月初,環保部環境監測司在一份文件中明確,對發生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情況,用當月監測數據的日最高值替代弄虛作假當日的監測數據,而之前則是用當月監測數據的日最高值替代當月平均值。只把造假當天的數據用高值替換,對整月的空氣質量數據不會有太大影響,因此業界普遍認為,新的規定對數據造假的懲罰力度有所減輕。
在環保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劉友賓強調,環保部從來沒有對環境造假行為有過任何放任和絲毫縱容。他回應稱:一方面,環保部落實《環境保護法》、兩高《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要求,加大數據審核力度,對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絕不姑息,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環保部已經有足夠的手段來懲治造假行為,追究造假者的責任;另一方面,要科學、準確評估造假行為對數據的影響程度和范圍,盡可能用技術手段還原、恢復數據的本來面目,既不夸大,也不縮小,客觀真實地反映環境質量的變化情況。但他沒有正面確認對空氣質量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罰規則的調整,也沒有解釋為何進行這樣的調整。
一位環保監測系統人士稱,改過的處罰規則更為合理。如果按照月高值代替月均值,比如邯鄲今年4月PM2.5月均值156微克/立方米,2018年同期邯鄲的數據可能只有60微克/立方米,改善幅度就會非常大,因改善而獲得的獎勵就會很多,這并不合理。尤其是具備單獨測算平臺,有失公允。因此從考核改善率的角度,新規用月高值代替造假當日的濃度,在處罰的同時也可以保證數據的代表性和延續性。
另一位環保系統內監察執法人士也表示,長期使用懲罰性的高值代替造假時段監測數據,會導致誤差越來越大,年度改善目標無法合理制定。“久而久之大氣改善任務就虛了。而用合理的替代值去替代,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目標和政策。”
一位大氣污染防控領域的專家表示,一旦發現某個空氣質量數據是假的,就應將其棄用,環保部應當將弄虛作假的數據標注出來,然后說明原因。此外,環保部還應該向所有參與考核的城市公示,標明某市哪一天哪個數字存在造假。“這就和貪污腐化一樣,你公示以后,人民群眾監督他,他肯定怕,就不敢去造假了。”
一位地方環保局人士稱,從保護地方積極性的方面考慮,“如果按照原來規定,用月高值來替代月均值,只會造成一些地方破罐子破摔,以后都不干活了。”
但也有業內人士認為,2017年是“大氣十條”的收官之年,無論是工作任務還是目標任務均十分艱巨,“這種重壓之下卻將數據造假的代價減輕,不僅不利于空氣質量數據的真實有效,反而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造假行為”。
另外,業內也有意見認為,新規用月高值替代造假當天的值來參與排名,對其他城市不公平。“你只是發現他這一天是假數,你不知道他昨天或者另外一天是不是假數。”一位地方環保官員認為,弄虛作假的城市不應該參與排名,“弄虛作假比排名的最后一名還要惡劣,他失去了誠信,性質就變了。一旦被抓住,應該單獨列到一個弄虛作假的城市名單里去,讓他參與排名就是優待了。”
經濟是基礎,但經濟增長并不簡單等同于社會進步,它與環境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環境如水——能載舟亦能覆舟,沒有良好生態環境,就沒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就沒有人民生活質量改善,就沒有人民全面小康與現代化。
今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環境監測改革 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意見》(下稱《意見》),要求堅決防范地方和部門不當干預,重點解決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和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影響,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限制、阻撓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監管執法,影響、干擾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和責任追究,以及給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下達環境質量改善考核目標任務等問題。《意見》要求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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