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在
節能環保領域,合同能源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和貢獻,而PPP模式也開始在公共基礎設施投資方面積累大量的成熟運作經驗。在看得見的政策暗涌之下,未來節能環保領域的商業運作模式格局是否將發生變化?是否如業內聲音所言——合同能源管理的地位將被PPP模式取代?下面,我們就對這兩種火熱的模式進行綜合梳理。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簡稱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節能服務合同,為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運作模式。EMC在中國起步較晚,1997年才進入中國,此后,國家大力推進EMC的實施,國務院多次下發通知培育、鼓勵、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發展,并將該模式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以及《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中予以推廣。截至目前,國家發改委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數量為超過3000家,而從事節能技術服務的節能服務公司數量總數突破4000家,年節能超過1300萬噸標準煤。近幾年來,盡管合同能源管理為全社會的節能環保事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比如對扶持政策和獎勵制度的過度依賴問題等,但這種機制在服務靈活性等方面仍具備突出的優勢。財政獎勵制度的終結,必將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整個行業或將面臨進一步洗牌的可能性,企業節能服務的核心能力將愈顯重要。但其地位能否將被蜂擁而起的PPP模式所替代,卻值得進一步分析和檢驗。
所謂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簡稱PPP,也稱為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和社會資本,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常見模式為,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PPP模式在中國并不新鮮,過去早已在電廠、高速公路、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開展應用,北京地鐵4號線就是PPP運作模式的典型成功案例,PPP模式的最大意義是提高融資能力和提高處理效率。在當前日益嚴峻的環保治理需求與地方政府捉襟見肘的財務困境的矛盾情形下,PPP模式或將成為公共節能環保領域的最佳解決模式。以某公司智慧城市照明PPP合作運營模式為例,運營管理公司對合同約定區域已有的市政照明設施進行日常運營維護,并進行智慧城市照明升級改造,將原有市政照明基礎設施(光源、電器、燈具、燈桿、變壓器、線纜及配電箱等)逐步進行更換,從而實現轄區內整體市政照明效果的全面提升,城市照明實現智慧化管理,并確保整體市政道路照明設施的穩定運行,道路照明效果達到《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標準》要求。項目運作過程中采取運營管理公司和政府適度分離的運作原則,政府主要履行監督職責,為該項目提供政府援助,創造良好的外部工作環境和支持,不干預該項目的具體操作,運營管理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負責該項目的資金籌措、改造實施以及改造后的經營管理,確保目標的成功實現。它能夠有效引入私人部門承擔公共品與服務項目融資、建設、運營等的大部分工作,與政府直接提供環境治理服務相比,PPP有助于地方債務的治理,能夠有效緩解政府增量債務、消化政府存量債務,同時分散部分投資風險,通過私人部分的引入,有助于提高項目運作效率。而相較于私人部門運作項目的方式,PPP模式有政府的合作參與,也有助于項目融資信用度的提升,提高項目融資能力。
綜上所述,在公共節能環保領域,隨著對節能服務相關補貼的取消,未來具備分擔政府債務能力的PPP模式或將比EMC具備更多優勢以及取得更多機會,但PPP模式相較于EMC又缺少了一定的靈活性,且EMC仍有機會在私人節能領域繼續占領市場,但前提是,節能服務公司具備過硬的核心技術能力以及相應的融資能力,所以“靠補貼吃飯”、“皮包公司”類型的小規模節能服務公司,或許終將逐漸淡出這個挑剔的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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