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重在搭建框架,重點突破。目前,重點在于搭建環境公共財稅政策框架,并在重點領域取得改革突破。在資源環境產品定價方面,推進資源環境價格改革,初步建立資源環境產品定價制度,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加強壟斷行業的價格監管;在綠化稅收制度方面,搭建環境稅制改革的框架,盡快在現有的消費稅、資源稅、關稅和出口退稅等稅種的政策目標中統籌考慮環境保護要求;在環境公共財政支出方面,合理劃分環境保護事權財權,優化調整211預算科目,確定預算支出的定額標準,優化環保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和方式,開展生態補償試點并進一步完善推廣,將生態環境和主體功能區等因素納入中央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并加快試點進度。
“十二五”重在建立完善,形成體系。建立和完善資源環境產品定價制度,推進資源稅改革,充分發揮價格杠桿對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促進作用;拓寬、深化環境稅收體系的改革,重點是擴大征稅范圍、優化征稅稅率水平等。同時,推進環保費目的改革進程,制定《環境稅法》,提高環境稅的法律位階和效力。加大力度推進碳稅,利用碳稅收入建立“國家節能減排基金”、“國家清潔生產基金”等;大力推進環境公共財稅制度的法律法規建設,在相關法律法規中規范環境保護財權和事權,規范政府環保預算支出、中央預算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繼續推進西部生態屏障以及資源枯竭型城市生態補償等四大領域的試點工作,爭取出臺若干重要的國家生態補償政策法規文件,加大力度推進區域之間、流域之間環境保護橫向轉移支付的地方試點實踐;進一步制定和完善環境財稅政策配套措施,加大環境財稅政策執行力度。
“十三五”重在深化改革,全面推進。繼續深化資源環境價格改革,綜合反映資源的稀缺程度、環境治理成本和資源枯竭后的退出成本;全面加強環境稅征收管理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稅征收管理體系、基本構建能適應國家發展需要的、有利于科學發展的環境稅收制度;深化環境公共財政制度改革,爭取基本構建與國家整體財政框架體系高度協調、有利于科學發展的國家環境公共財政制度。 逯元堂
作者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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