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昨天(12月23日)上午分組審議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繼8月份首次審議該法之后,第二次對其進行審議。
將近20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對二審草案發表了意見,多數委員代表對二審草案作出的修改表示贊同。而不少委員代表也提出,應提高生物質能源在該法中的地位,給予高度重視。
二審草案六大進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蒲海清用“六大進步”對修改后二審草案作出評價,頗具代表性。
蒲海清認為,修改后的二審草案,提出了統籌科學合理規劃的問題。統籌科學規劃避免了一哄而起的傾向,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是為一大進步。
第二,由于中國現行可再生能源,太陽能、風電等等,多在邊疆或不太發達的地區,電網覆蓋面比較低,往往是有了電也難上網。而二審草案提出了加強電網建設和先進的電網開發問題,以及先進電網開發投資的資金來源問題。
二審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規劃指標內全額保障性收購的問題。原來有保障性收購,但執行難。這次提出了“在規劃的指標內”等細化條件,明確了監督執行的機構,即電監會和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四,二審草案還解決了可再生能源的價格和普通能源電的差價難以解決的邏輯難題。“以前只說全額保障性收購,但是收購來的差價的錢怎么辦?如何補?錢從哪里來?這些都沒有明確,現在的電網差價可以由(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來補償。”蒲海清說。
而二審草案確定將成立的政府性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與現行法律的“資金”相比,一字之差,也對推動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強力支持。蒲海清表示,如果是“資金”,電網公司收取之后是要納稅的,而基金則是由國家直接提供,可以不納稅。
最后,二審草案還明確了“基金”的資金來源,由可再生能源附加加上專項資金,還加了一個“等”字,這樣,國家還可以在對“基金”進行專項投資,加上另外的一些資金來源,將進一步擴大基金的總量。
應重視生物質能源
今日上午的審議中,第二位發言的農業部原副部長,現任第十一屆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尹成杰則旗幟鮮明地提出,應糾正當前部分地方和部門對生物質能不夠重視的現狀,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給予生物質能與風能、太陽能等其他能源形態同等的地位。
所謂生物質能,是指太陽能以化學能形式貯存在生物質中的能量形式,它直接或間接地來源于綠色植物的光合作用,可轉化為常規的固態、液態和氣態燃料,是可再生能源形態之一。
“我國既是一個糧食生產大國,也是一個生物質能源材料的生產大國。”尹成杰表示,在傳統的農業條件下,中國每年產生的7億多噸秸稈中,有5億多噸白白地腐爛和燒掉,而得到利用的也多屬于燒火做飯、取暖、飼料等粗放型利用。每年到糧食收獲季節,各地還不得不采取措施,防止農民焚燒秸稈污染空氣,影響交通等。
尹成杰表示,需要給農作物秸稈找到一個利用的出路和途徑,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浪費、污染等問題。而出路非常明顯,就是利用農業的秸稈和農產品加工剩余物大力發展生物質能源,以充分體現生物質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尹成杰舉例說,山東單縣一個生物秸稈發電項目,不僅帶來綠色電力,而且產生的草木灰成為優良的鉀肥幫助農民還田,電廠余熱成為供暖源,因綠色發電而帶來的減排指標還在國際碳市上為當地居民每年帶來超過1200萬元的收入。
為此,尹成杰建議,在草案中加入“要堅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并重發展,并注意扶持有利于農業資源循環利用,帶動農民增收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物質能的發展”的內容。
尹成杰的提議得到多位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贊同。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錫榮、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文盛等均表示,在國家制定可再生能源的規劃時,需要把風電、太陽能、生物質這三種能源同等對待。 許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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