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獨家獲悉,受環保部相關司局委托《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初稿)》已由廣州市環保局起草完畢,從而為這一環境經濟政策由廣東、浙江試點向全國推廣奠定了基礎。這一針對企業“環保守法”的信用評級將影響到上市融資、貸款利率、政府采購等方面。
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立規在即
據了解,目前國內許多省、市已經開展了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工作,并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實施辦法,對建立適應當前環保工作實際的環境信用評價管理制度進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實踐。
2006年1月,廣東省制定了《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管理試行辦法》,對重點污染源環境保護信用進行評價管理。2007年8月,浙江省印發了《浙江省企業環境行為信用等級評價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建立了包括企業污染物排放行為、環境管理行為、環境社會行為、環境守法或違法行為等方面的企業環境行為評價體系。2011年8月,沈陽市出臺了《企業環境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將該市45家國控、284家市控重點污染源企業作為強制評價對象納入企業環境信用評價體系。
廣州市環保局資料顯示,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是一項激勵并約束排污企業的綜合性環境政策措施。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有利于提高企業環境自律意識和環保社會責任意識,促進企業從漠視污染、消極治理、被動應付,向重視環保、清潔生產、主動減排轉變;還有利于完善公眾參與、社會監督機制,督促企業持續加強和改進環境管理。
記者獲悉,受環保部相關司局委托,廣州市在實施廣東省環保信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參考國內兄弟城市的經驗,起草了《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初稿)》(簡稱“辦法”),目前“辦法”已在環保部15個司局征求了30多條意見,下一步有望在全國范圍內征求意見。
記者獲得的“辦法”簡介顯示“辦法”實行分級評價,提升了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的影響力。在省市職責分工上,“辦法”確定由各省級環保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各地級市環保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省級重點監控企業以及其他重點污染企業的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工作。
鑒于部分省市已經開展的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多屬于回顧性評價,對企業當前或未來的環境行為沒有約束力,“辦法”規定在每年的12月之前,確定并公布擬納入下一年度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的企業名單,旨在令企業產生心理預期來改善當前的環境行為,預防和減少環保失信行為。
在評價級別劃分方面,“辦法”將評價結果分類簡化為環保誠信企業、環保警示企業、環保嚴管企業三類,借鑒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交通信號燈“綠、黃、紅”三色,分別以“綠牌、黃牌、紅牌”標識,便于公眾迅速識別企業信息,從而促進社會監督。
在評價標準體系方面,“辦法”沿用了原國家環保總局《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環境行為評價工作的意見》所提出的“污染防治”“環境管理”“社會監督”三大類評價標準,并以附件形式制定了“企業環境行為評價標準”,共歸納出14項具體評價指標,將該制度與環境監測、總量控制、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排污許可證、清潔生產、限期治理、環保執法監督與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環境管理制度和環保工作相銜接,量化了每個具體評價指標在整個評價標準體系中的權重。
據廣州市環保局介紹,從國內有關省、市的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制度建設情況來看,評價程序主要包括“評價對象確定———信息收集處理———初步評價———信息反饋———復核研究———社會公示———最終評價———公布結果———跟蹤管理”等階段,有的還規定了信用等級調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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