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希望個別使館停發PM2.5數據
新京報訊 (記者王姝) “按照新標準,我國監測數據更加精準,也更加規范,完全能夠滿足公眾以及各國駐華機構和人員對環境質量信息的需求。所以我們希望個別駐華使領館尊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停止發布不具有代表性的空氣質量信息。”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昨日表示。
當天是世界環境日,國新辦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2011中國環境狀況公報》。會上,吳曉青回應了“對外國駐華使領館監測我國PM2.5且發布數據”的提問。
《2011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還顯示,325個地級及以上城市(含部分地、州、盟所在地和省轄市)中,按老標準評價,環境空氣質量達標城市比例為89.0%,超標城市比例為11.0%。但執行新的空氣質量標準后,我國城市空氣中的細顆粒物(PM2.5)污染將逐步顯現,從2011年部分試點監測城市的監測結果來看,按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進行評價(PM2.5年均值的二級標準為35微克/立方米),多數城市細顆粒物超標,年均值為58微克/立方米。
■ 回應
1 【法規】
發布空氣質量系政府權力
吳曉青表示,從立法層面而言,我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中國空氣質量監測及發布,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屬政府的公共權力”。
同時,根據“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外交人員有義務尊重接受國法律法規,不能干涉接受國內政。
因此,個別駐華使領館自行開展空氣質量監測并從互聯網發布空氣質量信息,既不符合《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也違反了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2 【技術】
一個點位不代表整體水平
吳曉青說,從技術層面而言,空氣質量的監測,應符合相關技術規范,這涉及到監測點位的布設、監測人員的資質、分析方法的選擇以及監測設備選型等多種因素,并采取嚴格質量控制和質量保證措施,才能保證監測結果的科學和準確,“用一個點位的監測數據對一個區域的空氣質量進行評價,是不科學的,所監測的數據不代表那個城市整體空氣質量水平。這一點,我們跟使領館進行了溝通,他們也是承認的”。
他舉例說,美國現有PM2.5監測點位1000個,法國700個,英國400個;美國紐約城市監測點位20個,巴黎18個,倫敦31個,“他們用這些城市點位群組成監測網絡,發布城市空氣質量日均值和年均值”。
他強調說,用日均值評價該監測點一小時的狀況,“不符合國際通行監測技術規范,更不能反映整個城市的空氣質量狀況”。
3 【標準】
不能用他國標準評中國空氣
現北京、上海已發布PM2.5監測數據,日均值與個別使領館發布的監測數據基本一致,但評價結果相差很大。
對此,吳曉青解釋說,“他們用本國的空氣質量標準來評價我國的空氣質量,這是明顯不合理的。其他國家用35微克/立方米這樣的日均值來評價,而中國是用75微克/立方米的日均值來評價,所以結果可以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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