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德國人創作的“垃圾人”
建筑垃圾是垃圾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在德國和芬蘭也不例外。根據德國環境部的統計,德國近三分之二的垃圾為建筑垃圾。但是,在合理的法律設計、政府與企業良性互動的作用下,德國2008年建筑垃圾循環利用率已經達到了90%,為德國的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作出了巨大貢獻。芬蘭也通過“源頭削減策略”,實現了建筑垃圾的源頭控制。兩個國家還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通過扶持垃圾回收和處理公司,使建筑垃圾管理獲得了重要驅動力。
德國:由單純垃圾處理轉向垃圾管理
德國于1972年頒布了第一部關于垃圾處理的法律。1986年,該法被修訂以后,首度確認了由單純垃圾處理向垃圾管理轉變的原則。按照法律規定,垃圾管理的首要目標是減少垃圾的產生;對于不得不產生的垃圾,要改善垃圾的組成成分,使垃圾能夠回收再利用。此后,該法不斷修訂完善。1993年加入了建筑垃圾應當在產生地單獨回收、準備再利用的條款。
1996年10月,循環利用及垃圾管理法開始實施后,德國形成了一整套垃圾管理的原則。按照此原則,垃圾管理可分為不同的等級:最好的等級是避免產生垃圾,其次是回收再利用垃圾,最后才是單純處理垃圾。只有在回收再利用垃圾過于昂貴的情況下,才能對垃圾實施單純處理。
與此相應,垃圾處理的責任擴展到了生產、消費和回收的整個過程,建筑行業中的所有參與者,都要對減少和再利用建筑垃圾承擔責任。建材生產商需要確保其產品在設計上有助于減少垃圾產生,便于使用后回收再利用,且滿足再利用時的環保要求。房屋所有人、開發商等有責任將垃圾管理策略寫入建造計劃,該策略還必須包含使用再生建材的內容。當建筑拆除時,拆除承包商必須按照建材可回收再利用的方式拆除建筑。
為了落實相關法律,德國政府一方面監督相關企業按照法律辦事,并對違反者進行懲處,另一方面與企業進行合作,促進整個建筑垃圾管理產業的發展。德國建筑行業積極與環境部合作,推動建筑垃圾總量大幅減少。
為了促進建筑行業采用再生建材,德國政府出臺了再生建材等級的規定和指標。德國政府和企業共同建立的德國質量保證和鑒定研究所,開發出一整套針對再生建材的檢測程序,使循環利用垃圾的企業能夠放心銷售其再生建材,而開發商、建筑師、工程師也有了將新建材與再生建材進行比較的依據,便于再生建材的推廣。
以德國巴伐利亞州為例,州政府與巴伐利亞經濟界在自愿、負責與合作的基礎上簽訂環保協議,建筑垃圾的再利用是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協議,政府與建筑業確定了共同的目標:為環保地再利用建筑垃圾建立一套經認證的質量保障體系;樓房拆除中產生的垃圾,75%以上必須得到再利用;盡可能地提高建筑垃圾中瀝青的再利用率。通過協議的約束,該州每年大約4200萬噸建筑垃圾中,將近88%會被再利用。為保證達到質量要求,建筑垃圾產品必須經過檢查、監督、認證和處理才能被再次利用。對再生建筑材料的監督包括內外部監督及出具相應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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