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紀70年代世界石油危機爆發后,一種基于市場的、全新的節能項目投資機制合同能源管理(EMC)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中逐步發展起來。作為EMC發源地的美國,其合同能源管理產業的市場產值目前已占到全球節能服務業產值的2/3。
我國是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個能源消費大國,20世紀九十年代初開始正式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機制在國內進行示范和推廣。直到2004年,全國范圍內的節能服務公司有30家左右,但是產值僅有20億元。
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國不溫不火的徘徊前行了十年,直到最近幾年,國家出臺了一系列的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和文件,才使沉寂了十多年的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終于開始揚帆起航。
EMC模式 叫好難叫座
合同能源管理其實質是,以減少的能源費用來支付節能項目全部成本的節能業務方式。這種節能投資方式允許用戶使用未來的節能收益為耗能單位和能耗設備升級,以降低目前的運行成本。耗能單位不需要承擔節能項目實施的資金、技術風險,并在項目實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時,獲得實施節能帶來的收益和獲取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的設備。對耗能單位來說,這是一種“零投資”的節能改造方式。
雖然這種節能改造模式對于企業和節能服務公司可以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但是放眼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卻可以發現諸多弊端。”
首先,由于節能服務的投資收益回報至少需要5年甚至更長時間,在這種商業模式下就決定了節能服務公司需要提前墊付資金。然而隨著簽約項目的增多公司墊付資金量就會增大,這無形中提高了節能服務公司的風險。
其次,節能服務公司要做大量的項目,就需要大量的投資和融資。但是目前我國的節能減排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以中小型企業居多。而銀行等融資機構對這個新型的節能業務方式較為陌生,很多時候銀行無法對項目的質量、項目節能的效益等做出準確的判斷,導致節能企業很難得到銀行的信貸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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