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某和董某為蠅頭小利,把60噸工業廢酸直接傾倒入河,導致河流被大面積嚴重污染。日前,松江區檢察院以涉嫌污染環境罪將兩名犯罪嫌疑人批捕。這是《刑法》修正案(八)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 “污染環境罪”后,本市檢察機關受理的首例案件。
2000米河道嚴重污染
今年2月中旬,松江市民高先生路過葉榭鎮葉興路紅先港河時,發現原先清澈的河水變成了銹紅色,不僅水草枯死,水面還漂浮著油花和很多死魚,他立即向區環保局等部門反映。3月27日19時許,公安機關經守候伏擊,將正向河里傾倒污水的蔣某和董某當場抓獲。
經查,55歲的蔣某是上海人,家住閔行區。他交代,自2009年起,他與佳余等6家化工公司聯系,負責回收、處理他們在生產過程中制造的廢酸,這些公司給付每噸50元至55元的勞務費。因回收總量較大,他專門雇了27歲的山東籍人董某駕駛載重量為10噸的槽罐車。
據董某供述,一開始他們會將回收的廢酸送到工業區的一電子廠,電子廠回收利用。今年2月開始,蔣某指使他直接將回收的廢酸倒入葉興路一雨水井處,廢酸從水井直接流入河中。
經檢察機關查實,蔣某指使駕駛員董某先后多次將共計60噸左右的工業廢酸傾倒在葉興路口的一雨水井內。經上海固體廢物管理中心、上海環境科學研究院的環境監測和評估報告證實,蔣某指使董某傾倒的廢酸系危險廢物,該傾倒行為直接導致了紅先港河約2000米河道被嚴重污染,治理費用初步估計需要178萬余元。
污染環境入罪門檻降低
到案后,蔣某、董某均承認向河道內傾倒廢酸達60噸的犯罪事實,但辯稱只是為了賺點運輸勞務費,沒有想到會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檢察官根據該案作案方式判斷,二人多次選擇在夜間傾倒廢酸,顯然明知隨意傾倒廢酸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也明知該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另據調查,蔣某和董某都沒有運輸、處置廢液的相關資質,涉案相關企業單位為節約成本,在未調查核實二人是否具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便將廢酸交由處置。
本案承辦檢察官周霞琴告訴記者,5月1日開始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第46條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為“污染環境罪”,與以往“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構成條件不同,只要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都要追究刑事責任,這標志著犯罪的構成條件得到調整,入罪門檻降低,增強了定罪可操作性。
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目前環境污染案件不斷上升,特別是發生在農村的某些案件影響大、后果嚴重。但過去由于責任較難認定,即使定罪也量刑較輕等原因,導致這些案件違法犯罪分子常常有恃無恐。此次“污染環境罪”的出臺,有效加大了對污染環境行為的打擊力度,體現出立法理念的轉變。 (記者 欒吟之 通訊員 張愛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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