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2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并于2006年1月1日開始施行。該法的頒布與實施,在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標志著我國可再生能源已經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該法在起草、修改過程中,借鑒了世界多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經驗,特別針對可再生能源成本高、市場競爭力弱的問題,對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責任與義務,進行了突破性的制度設計。這些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五項:一是總量目標制度,即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出總量目標制度,通過制定規劃引導社會投資,推進市場發展。二是強制上網制度,在我國目前的電網體制下,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可以及時上網和優先調度。三是實施分類電價制度,即根據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平均社會成本,分別制定相應的電價。四是費用分攤制度,即落實公民義務和國家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可再生能源電價超出常規能源電價的費用在全國電網分攤。五是專項資金制度,國家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專門用于費用分攤制度無法涵蓋的領域。在這些制度設計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各項配套法規陸續出臺,使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設計落到了實處,使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各項政策更具有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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