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法院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進行了一審宣判。
記者從一審法院獲悉,該院分別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罰金人民幣3000萬元,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裁陳家洪等5名責任人被判處3年至4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處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的罰金。
2月13日,一審法院披露了案件審判的詳情。
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立方米
2010年12月22日,福建省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檢察院就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向新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法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對此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新羅區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于2008年3月在未進行調研認證的情況下,違反規定擅自將6號觀測井與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對紫金山金銅礦進行環保突擊檢查,明確指出“集水井所在的排洪洞與日常雨水排入汀江的排洪洞連通,在暴雨季節若抽水來不及,將出現滲出液連同雨水一并排入汀江”的問題并要求徹底整改后,仍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徹底,僅在排洪涵洞內砌了一堵2.5米高的擋水墻,未作完全封堵,造成隱患仍然存在。
起訴書指出: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縣降水量達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所屬銅礦濕法廠(前稱紫金山金銅礦銅選冶廠)污水池防滲膜破裂造成含銅酸性廢水滲漏并流入6號觀測井,再經6號觀測井通過人為擅自打通的與排洪涵洞相通的通道進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內擋水墻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銅酸性廢水9176立方米,造成汀江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下游水體污染和下游養殖魚類大量死亡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
檢察機關對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和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等5名被告人提出指控,稱這5名被告人均犯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主管”與直接責任人分擔罪責
新羅區人民法院在對這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下達的判決書中指出:
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違反國家規定,在生產過程中對企業存在的環保安全問題重視不足,沒有從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解決存在的環保隱患,繼而發生了危險廢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質受到污染,造成漁業養殖戶養殖的魚類死亡損失價值人民幣2220.6萬元,福建省上杭縣城區部分自來水廠停止供水1天,破網放生的魚類達3084.44萬斤,后果特別嚴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家洪、黃福才是應對該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林文賢、王勇、劉生源是該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對該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
法院確認:本案事故發生后,在尚未有司法機關介入之前,被告單位就向政府主管部門作了口頭、書面的報告,且在司法機關立案之前或之后所接受調查、詢問的被告單位的負責人、被告人都如實陳述和供述了案件的事實經過,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愿性,依法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對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的5被告人,依法亦應認定為自首。
但是,針對單位自首和5被告人的自首事實,該院認為:鑒于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后果,對被告人不能減輕處罰而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在此案犯罪中各自所起的作用、悔罪表現,以及考慮此案所造成的重大影響及特別嚴重的后果,分別予以不同程度的從輕處罰。對于被告單位已賠償了漁業網箱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被告單位及5被告人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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