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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現”意見未被采納
記者了解到,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和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等5名被告人均分別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出庭。
被告陳家洪的委托代理人認為:發生事故后,陳家洪積極搶險,應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對此,新羅區人民法院認為:積極搶險本應是其應盡的義務,其在搶險過程中的突出貢獻也只能說明被告人陳家洪有較好的悔罪表現,并不是刑法意義上的立功,故其辯護人提出其有重大立功的意見,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納。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廠長林文賢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林文賢只應承擔部分責任、作用較輕,建議法院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副廠長王勇的委托代理人為其作了無罪辯護。
被告紫金礦業銅礦濕法廠原環保車間主任劉生源的委托代理人認為:劉生源對事故所起的作用顯著輕微,在5被告人中情節最輕,他也有立功情節。
針對所謂“重大立功表現”和“立功情節”的辯護理由,新羅區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中分別以理由不成立和與所查事實不符為由不予采納。
一審判決罰金3000萬元
新羅區人民法院在1月30日下達的一審判決書中,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判處罰金3000萬元人民幣,原已繳納的行政罰款9,563,130元人民幣予以折抵。
據記者了解,2010年9月26日,福建省環境保護廳就針對紫金礦業污水滲漏事件,對被告單位紫金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銅礦作出了罰款人民幣9,563,13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2010年7月3日案發后,被告單位紫金山金銅礦分別委托上杭縣人民政府、永定縣人民政府,賠償了相關漁民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共計2220.6萬元。
新羅區人民法院對涉案5名被告人下達了一審判決。該院以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判處紫金礦業原副總裁陳家洪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環保安全處原處長黃福才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原廠長林文賢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原副廠長王勇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30萬元;紫金山金銅礦銅礦濕法廠環保車間原主任劉生源有期徒刑4年6個月,并處罰金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