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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考核方法中要包括五年的能源消費總量和碳排放總量。在"十一五"的節能目標考核中,政府基本上采用到最后一年算總帳的方法。我們認為目前這種方法需要改進。新的五年算總賬的方法中,應增加節能總量或碳排放總量, 如圖10左圖所示,單位GDP節能總量是第一年與第五年年間直線連接下的三角形面積。如果在第五年前各年節能率低,如圖10右圖的陰影面積所示,五年算總賬時,盡管能源強度(碳強度)下降的指示達到了,但會多消費能源和多排放CO2。2010年第四季度許多地方拉閘限電,其目的不是僅為了2010年的年度節能率,更是企圖通過這個方法,把2010年的整個能源消耗量降下來,與第一年的基準數據比可以達到較高的能源強度下降率,這是很嚴重的弄虛作假的方法。五年計算下來,實際上多耗用了能源和多排放了CO2。我們認為在考核節能目標(碳強度指標)的同時,要考核節能或碳排放總量的目標。年度目標也應制定,引導企業在靈活制定自己年進度目標的時候有參照物,做到總量控制。這在碳市場的交易中尤為突出和重要。企業在碳交易中慣常是把前一年節碳量進行交易,核實時,如無參照的年節能率,是很難進行的。參與碳市場交易的各方,如果沒有遵循節能(式碳排放)總量計量的話,不確定因素將使碳市場交易很難建立和運行。
節能目標(能源強度)在中國發展戰略中是應對多重挑戰的重要手段。中央政府承諾2020年在2005年的基礎上碳強度下降40%-45%。40%目標對應的在三個五年規劃中每五年下降16%,45%對應的是每五年下降18%。把節能的目標與減碳的目標合二為一是不妥的。將節能目標降低至16%更失去了政策目標的指導意義。節能是中國能源發展的核心。節能不僅僅是為了應對氣候變化,節能還應對能源供應安全。2010年中國石油進口已經達到55%,到"十二五"中國石油依存度很可能達到60%,快要趕上美國63%的石油依存度了。節能目標同時也是實施資源節約、環境保護的有利抓手。即使是我國最豐富的煤炭資源也面臨可開采資源儲備不足、優質煤炭資源枯竭和開采難度越來越大的困擾。中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退化已怵目驚心。尤其在城市,能源利用引起的空氣污染嚴重危害著公眾健康。
節能目標和碳強度目標應同時制定和實施。中國各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技術力量、投資能力都相差很多,中央政府的強制性和激勵性措施也要根據不同地區標準而進行差別化管理。在"十一五"規劃中,20%節能目標的地區分解的合理性和科學性也受到質疑。節能目標和碳強度目標的差別和共同性能夠克服上述問題,提供更好的選擇。例如,不同燃料的替代雖然也能為提高能效做貢獻,但其最大的功效還在于減少碳排放,這對于同一地域(例如西部地區)不同能源資源的輸出,可以在碳強度指標的分配上制定不同的方案。一般來說,節能指標的完成,也同時促進減排指標的完成。但反之則不然。在政府的激勵措施中應當有差別化的對待,如雙指標完成的獎勵,單指標完成的鼓勵和雙指標不達標的懲戒等。在地區和部門的雙指標的分解和實施上,具有地區差異化的特點。例如電力部門,減碳指標與節能指標的結合能更好地反映了電力部門的特點和優勢,例如多發展非碳低碳電源,就能較快和較低成本地達到減碳指標的實現。
節能和減碳指標可以約束地方的單純追求GDP高增長的沖動。在各省(市、區)的《政府工作報告》中,紛紛提出了2011年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預期目標。在各地的2011年GDP的增速目標中,大部分省區的GDP增幅都很高,GDP增幅明顯地呈現出東部低,中部高,西部更高的特征,如圖11所示。而另一個耐人尋味的現象是,一些地方的2011年的萬元產值能耗下降為3.5%(五年節能目標為16%左右),個別省市為4%(五年節能目標為18%)。中央有關部門要求地方克服單純追求GDP增長的想法,重新設定GDP增速。我們認為各地區根據本地的特點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制定出經濟發展目標,但必須在滿足有法律約束力的高目標(例如20%)的基礎上做出的。換句話說,在貫徹執行并且確定完成約束性的高目標(例如20%)的條件上,而不是無目標或根據低目標(例如小于18%),制定GDP經濟增長速度。在高目標的約束下, GDP增長速度能高則高,不能高則低,這才是可持續發展規劃之要。
中央與地方在制定節能減碳的約束目標中能否雙贏是關鍵所在。2000-2010年的經濟高速增長,使中國的實力全面得到提升。中央政府在2006年的人大代表會議上提出有法律約束力的20%節能目標,是個好抓手,好政策,扭轉了能源強度上升的局面,使經濟發展步上健康的、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十二五"的節能減碳目標上,中央與地方的博弈受人關注,如果節能減碳目標過低的話,例如16%,不僅會大大地削弱了中央政府的權威、加劇了政令不出中南海的尷尬局面,也會進一步促使地方在重大國計民生的問題上討價還價。在地區目標的分解上,我們認為節能減碳目標應遵循東部高,中部次之,西部適中的辦法。西部地區經濟落后,需要有較高的經濟增長是合理的要求。但必須是滿足高目標約束條件下的經濟增長。在"十一五"中缺失的部門的指標分解應在"十二五"中得以實現。在長效機制的建立上,通過公眾的參與和推動,逐步將中央的強制性要求轉變成地方政府自身的要求。約束性的地方指標不能低于中央的指導性指標。
總之,根據國內外歷史的發展軌跡和中國面臨的挑戰,"十二五"的節能減碳的高目標的制定是有依據的、可行的,是可以完成的。具體地說,"十二五"應繼續貫徹實施20%左右的能源強度下降目標和18%的碳強度下降目標。如果不堅持高目標,"十二五"規劃中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和轉變經濟結構的重頭戲就會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