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面臨哪些難題
——如何“擇機”,如何解決征收難,如何保證環保部門的經費需要
瑞典1991年開征硫稅后,每年二氧化硫排放量估計降低1.9萬噸;挪威的二氧化碳稅使一些工廠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1%——國外環保稅種的顯著作用,讓許多人對我國環保稅的開征寄予厚望。我們的環保稅能有此“法力”嗎?
環保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王金南認為,理論上環保稅的對象應包括四個方面:第一部分是污染排放,建立在污染排放量的基礎之上,可以從排污收費轉化,相當于費改稅;第二部分是污染產品,對一些有潛在污染的產品,或者一次性消費的資源產品,進行征稅;第三部分是生態保護稅,如一些地方的礦產資源開發涉及生態破壞的問題,應開征生態補償稅;第四部分是碳排放。然而,開征初期的環保稅可能難以同時實現上述要求。依照當年課題小組報送的環保稅實施方案,以排污收費整體轉為環保稅的做法最為簡單利于實施。
“稅收的作用無外乎兩點,收入和調控。我國從1978年開始實行排污收費制度,到去年,征收規模每年依然不足200億,僅相當于當年財政收入的1/4000。由于現有排污費規模過小,收入功能基本可以忽略,而另一方面,環境稅開征之初不可能達到高稅率,這就很難威懾污染企業,想指望其發揮調控拉動功能的確不現實。”馬中表示。
在馬中眼中,環保稅出臺對環保的作用在于長遠。他認為,環保稅的出臺不僅使環境保護的地位有所加強,而且作為一個起點,搭建平臺的作用更為重要。“逐步提高稅率是肯定的。”馬中表示,只要這個稅種長期存在并調節到位,就一定能對污染產業、行業形成壓力和刺激,促進產業結構調整。
“指望單一稅種改變環保整體面貌確實不太可能,”許文表示,要更好地發揮環保稅在遏制污染上的作用,既需要環保稅制度的合理設計,也需要多種環境政策手段協同作戰。同時,嚴格的排放標準、環保部門強有力的監管,都成為保障環保稅起效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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