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污染成本轉嫁?
生態系統損失應該得到賠償
中國環境報見習記者 曹俊
如何從環境經濟學的角度解讀最近發生的幾起環境污染事件?我國在環境管理中應如何運用環境經濟手段?記者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環境經濟學專家、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經濟學專業委員會副秘書長吳健副教授。
企業排污的經濟學本質是什么?
吳健說,從經濟學角度來講,企業經營的動機就是成本最小化和利潤最大化,為了獲取最大的經濟收益,企業會不惜一切代價將成本轉嫁出去。企業向環境任意排污的行為,是企業將自己的經營成本轉嫁到社會中的典型方式。
據吳健介紹,一般來說,污染者僅從自己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出發選擇“最優”產量。競爭企業的利潤最大化行為并不能自動導致有效率的資源配置,它只能使某些私人的福利達到最大,卻無法使社會的福利達到最大。
中小企業為何成為污染事件的主體?
近期發生的湖南瀏陽鎘污染、陜西鳳翔鉛污染和山東臨沂砷污染等重大污染事件,其污染的罪魁禍首往往是中小企業,為何中小企業屢屢釀成大禍?吳健認為,中小企業引發重大污染事件,這與環境監管體制和企業道德規制有關。
吳健說,要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一靠社會規制,二靠道德規制。社會規制是第一位的,也是最應起作用的。
吳建認為,要遏制中小企業的惡意排污,建立嚴格的環境監管體系是首要問題,而中小企業應該成為我國環境管理的重點。
環境污染事件應如何進行賠償?
吳健說,在環境污染事件中,“誰污染,誰補償”應該是基本的補償原則。在法學上,污染賠償涉及到環境權屬的難題,而賠償標準的界定是環境管理的基本依據。她說,從法學上講,企業達標排放應該是合法行為,只有超標排污才是不合法行為,但從經濟學角度上來看,只要造成了污染事件,就應該進行賠償。
如何計算環境污染事件損失的賠償呢?吳健直言,環境污染的賠償標準在我國還很難統一認定。據她介紹,環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分為人身損失和環境損失兩方面,環境生態系統破壞造成環境生態價值的喪失是污染事件損失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也恰恰是現在污染事件賠償中被忽視也難以核算的一部分。
吳健直言,我國的一些污染事件,即使受害人勝訴,也只能拿到受害人那部分相對很少的賠償金,這是對環境污染賠償的過低標價。她認為污染事件應該對環境生態系統的損失進行生態價值損失的賠償。
污染事件處理中如何利用經濟學手段?
吳健認為,目前污染事件很多,受害的往往是弱勢群體,這首先就是一個社會問題,需要制度和法律的完善。而制度和法律完善需要很長時間,當前可以先采用一些經濟手段進行及時補充。
吳健說,近幾年我國提出的環境經濟政策中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是一個值得借鑒的方式。由于環境保險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技術難題,如損害范圍的確定和評估、保險費率的核算、索賠時效等還沒有解決,因此在我國推進并不樂觀。在經濟手段上,可以借鑒國外一些做法,如環境污染治理風險抵押金制度等。
環境管理上應該如何預防污染事件?
吳健認為,環境管理的強制性手段應該是預防和解決污染的核心,經濟手段可以作為補充手段。
吳健直言,依據我國現在的國情,強制手段應該比經濟手段的實現更容易,而我國對經濟手段的駕馭能力還不夠強,在現階段不能將經濟手段作為環境監管的主要手段,更不能作為第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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