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筑節能存在的困難和障礙
早在1986年,我國就開始試行第一部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并且1999年已經把北方地區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納入強制性標準進行貫徹。但是,建設部2000年對北方當時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結果卻表明,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節能建筑只占同期建筑總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國城鄉既有的房屋建筑中,達到采暖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僅有1.8億m2,僅占全部城鄉建筑面積的約 0.6%,還有270億m2的既有建筑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保溫隔熱性和氣密性差、供熱系統效率低下等問題。這樣的情況不止是在北方,我們看到在整個過渡地區和南方,對國家行業及省級建筑節能標準不執行或敷衍應付的現象相當普遍,社會公眾對建筑節能的意識淡薄,令人堪憂。以下這段話從頭到尾、字里行間寫滿了沉重的憂思,道出了肺腑之言:
建筑節能進展緩慢,步履艱難,高耗能建筑越來越多,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越拉越大。建筑節能標準由建設部一個一個頒布,但是很多地區就是無動于衷,束之高閣,不像抗震、防火、結構標準那樣,誰也不敢違抗;建設部發布了《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說是不執行建筑節能標準的房屋開發、設計、施工單位必須受到處罰,但是該規定發布3年多了,不執行者比比皆是,照樣我行我素,還沒聽說誰受罰了……將近20年的事實證明,如果還是這個樣子抓下去,再編多少個建筑節能標準,再開多少個會動員,作用也不會很大,建筑節能工作今后照樣不會有大的起色。
為什么上述節能標準沒能得到很好的實施?是什么環節上出了問題?是設計師沒能嚴格遵照相關標準進行設計?是開發商沒能夠按標準要求建造新住宅?還是在施工、監理、工程質監過程中疏漏了對相關標準的執行和監督?
歸納起來,阻礙節能的因素是什么?權且讓我們試著比較一下目前中國和歐洲20世紀90年代節能所遇到的難題吧——
相比較之下,兩者有著甚為接近的內容和共同點,這意味著發展的道路和軌跡。需要我們在聯系國情的前提下,認真學習并借鑒這些發達國家在建筑節能方面走在世界前列的有益的經驗。
四、尋找新視野:對建筑節能的期望
可持續發展對能源領域的影響非常明顯,因此,在新的立法和研究領域,環境政策和建筑節能政策之間的相互聯系會變得更加緊密。而建筑節能又在其中扮演著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同樣,人的環境意識的提高也尤為重要,要營造一種綠色的人文環境,使新的道德立場在人的價值觀方面都有所體現。
1、要建立和健全建筑節能法規體系。其中關鍵是由全國人大對《節約能源法》、《建筑法》進行補充修訂,并由國務院制定《建筑節能管理條例》。因為我國在建筑節能法規體系的建設上,和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差距。例如:在歐洲,《建筑產品指令》(89/106/EEC)作為歐共體最重要的建筑法令之一,它要求在市場上出售的任何建筑產品或者元件,必須能使其服務的建筑滿足六個基本要求,其中之一就是“節約能源和保存熱量”。由于《建筑產品指令》要求歐共體的成員國在1991年6月之前,消除法律上的障礙,因此,相關國家的《建筑法》和標準已進行了調整,以適應這項新的指令。例如:在這項指令3.1條款下的“說明性文件”,對“節約能源和保存熱量”的解釋是:建筑工程和它們的取暖、制冷和通風裝置的設計和施工,必須使建筑能夠保存能量,與環境狀況相結合,使建筑的運營周期經濟合理。這些基本要求與有關國家《建筑法》制定的修正案相吻合。需要指出的是,雖說這項指令是籠統的,但也是帶有指令性的,因此在英國,這項指令甚至由詳細而精確的《英國建筑標準法》加以補充,以確保設計和施工合理的進行。而在法國,DTU?(技術統一文件)行使著相似的功能。如果《節約能源法》、《建筑法》能夠加上推進建筑節能關鍵性內容,如果《建筑節能管理條例》能夠頒布,一系列相關法規規章、激勵政策與標準就有了依據并能得到實施,建筑節能工作將由此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可依法推進和監督建筑節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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