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成都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按規定,啟動成都市核發國家機動車環保標志工作,將于7月1日正式啟動,請廣大車主按要求到環保標志核發點申領。
國家環保標志核發和換發的范圍
在成都市登記并持有有效牌證的在用載客、載貨汽車和特殊用途汽車(不包括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均應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在申領國家環保標志前,原核發的成都市地方環保標志仍然有效,有效期至車輛2010年10月1日以后應參加安全檢驗的日期。
國家環保標志核發和換發的方式
本市新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號牌號碼變化的)、外地轉入本市及定期檢驗的汽車,在辦理業務時一并核發國家環保標志。未申領地方環保標志、地方環保標志損壞或遺失的,可申請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國家環保標志有效期滿的汽車,可在有效期滿前的3個月內到環保定期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申請換發國家環保標志。國家環保標志損壞或遺失的,可申請補發國家環保標志。核發國家環保標志及技術鑒別不收費。
國家環保標志核發點的設置
成都市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含一分所、駐總隊辦證點)負責在辦理本所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號牌號碼發生變化的)、定期檢驗業務時,一并核發、換發國家環保標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至第六分局負責對辦理注冊登記、未申領地方環保標志、地方(或國家)環保標志遺失和損壞的汽車,辦理國家環保標志的核發、換發和補發工作。
區(市)縣汽車國家環保標志申領地點
按屬地原則,各區(市)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負責本轄區汽車的國家環保標志核發、換發和補發工作。可撥打82001010申請核發國家環保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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