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引導基金運行方面,該文件建議:“基金的運作在締約方大會的權威性和指導下運行,并全面向締約方大會負責;基金委員會在代表方面,要體現所有締約方平等且地域平衡的概念,并具有透明和高效的系統治理,使受援國可以擁有直接獲取資金的渠道。”
與此同時,在簽訂、準備和實施階段,該基金將是由國家推動和需求驅動的,且受援國可以有直接參與權。
在治理方面,該基金應在締約方大會的權威指導下由委員會管理,實施監督并管理基金,董事會應提交年度報告供締約方大會審議和討論。
在基金的大小和規模方面,該文件指出,“在氣候融資方面,在2010~2012年期間300億美元的資金規模,這一新的且額外的、可預見的且充足的資金,應提供給發展中國家締約方;同時發達國家締約方應承諾到2020年每年提供100億美元的資金募集目標,以滿足發展中國家的需要;其中,為應對氣候變化適應,而提供的新的多邊資金的份額應流經該基金。”
同時,在有關資金來源的運作模式上,“財政捐助應主要是以贈款的形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提供的優惠貸款;同時只有此贈款以及優惠貸款才可以被計算為新的和額外的。”
當然,根據第4.3條和締約方會議的有關決定,融資資源的提供,也應在發達國家締約方之間,適當地分攤負擔。
“該基金應制定一個更系統的評估方式,來評估發達國家之間的責任,以便上述國家提供充足的和可預見的,新的和額外的融資資源。”上述文件稱。
融資來源
在基金的融資來源方面,“在發達國家中的私營部門,被鼓勵作出補充性的捐款和捐贈。”
然而,“基金的資源不應該被用于資助公司或發達國家的金融機構。這種捐款不得包括在碳交易中公司支付的碳抵消,因為通過碳市場提供的財政資源,可以使發達國家實現其減排承諾,卻并不能兌現發達國家按照公約作出的融資承諾。”
與此同時,該基金將“鼓勵發展中國家的政府,使用各種政策工具,在其經濟的公共和私營機構和單位,包括大型公司、中小型企業、城市非正規部門、農民和農村、鼓勵上述組織在減緩、適應、技術發展、能力建設和體制發展方面的努力并支持他們的參與”。
“各種融資工具,如補貼、稅收減免、優惠貸款,在農業項目中的公共投資,可以聘在國家層面實施以激勵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單位,而在其中產生的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增量成本,以及由于激勵私營經濟單位的有關公共部門所產生的開支,則有可能有資格申請基金的融資資助。”上述文件表明。
根據工作計劃,綠色氣候基金過渡委員會成員可在2011年7月29日作出進一步的意見書,并提交書面意見,而聯席主席、副主席和共同主持人在討論的基礎上,將準備報告綱要草案。文件將在2011年8月28日第三次會議的前兩周分發給各締約方。
最終綠色氣候基金過渡委員會的第四次會議,即在南非德班之前的最后一次會議將在10月19日至21日的南非開普敦舉行,在此會議上該基金的報告草稿將最終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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