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EMC)是指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客戶簽訂服務合同,給客戶提供節能改造的相關服務,并從客戶節能改造后獲得的節能效益中收回投資和取得利潤的一種商業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能給合同雙方帶來經濟效益的新型節能減排機制。相對于傳統的能源管理和節能改造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市場機制,其核心在于達到項目節能減排社會效益目標的同時,為合同雙方帶來經濟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是在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在美國興起并逐步發展起來的,目前在發達國家,尤其在北美和歐洲,已催生出一種新興的節能產業,而且取得了比較好的效果,但在國內還處于摸索階段。
節能服務公司提供節能服務的模式
節能服務公司(ESCo)在提供節能服務時主要有以下4種模式:
(1)節能效益分享模式:此種模式是在節能改造項目合同期內,由節能服務公司與企業雙方共同確認節能效率之后,雙方按比例來分享節能效益。在項目合同期結束后,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將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2)能源費用托管模式。此種模式是指由節能服務公司負責改造企業的高能耗設備,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設備。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能源費用和管理費用承包企業的能源消耗和日常維護工作;在項目合同結束后,也要將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3)節能量保證支付模式。此種模式是在項目合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向企業承諾某一比例的節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達不到承諾的節能量的部分,由節能服務公司自己負擔;超出承諾節能量的部分雙方分享,直到節能服務公司收回全部節能項目投資后,項目合同結束,先進高效的節能設備無償移交給企業使用,企業享有以后產生的全部節能收益。
(4)能源管理服務模式。此種模式是指企業委托節能服務公司進行能源規劃,給予整體節能方案設計、節能改造工程施工和節能設備安裝調試。節能服務公司不僅提供節能改造業務,還提供能源管理服務。在節能設備運行期內,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能源管理服務獲取合理的利益,而企業所獲得的收益為:因先進節能設備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費用。
國外有關合同能源管理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種基于市場機制非常有效的節能模式,為促進合同能源管理的健康發展,不同國家都制定了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這些政策對于促進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1)美國的合同能源管理政策。美國政府制定了“聯邦政府績效合同”(ESPC)法案,美國能源部還對政府機構進行具體的指導和幫助,制定有關合同能源管理的文件。ESPC法案實施以后,節能效益分享模式運作的項目資金回收速度加快,減小了節能服務公司的資金風險;合同結束后,聯邦政府得到全部的節能效益,經濟增速很快。此外,美國政府還制定了很多節能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環境,促進了節能服務行業的發展,也提高了公眾對節能服務的認識。
美國除了采取強制性規定外,還制定了各行業節能標準的市場化方法來推動節能服務的發展,并在技術層面上對節能服務行業節能量的驗證和測試制定了標準,以便于規范節能服務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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