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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了一天“今夜無眠”的“加時賽”,哥本哈根氣候峰會總算向世界拿出了一份答卷。在最終達成的《哥本哈根協議》里,維護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就發達國家實行強制減排和發展中國家采取自主減緩行動作出了安排,并就全球長期目標、資金和技術支持、透明度等焦點問題達成共識。
不過,盡管本次會議是“朝著正確的方向邁出了一步”,卻依舊難掩失望。因為峰會沒有達成一項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關于“發達國家到底減排多少?”、“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減排幫扶如何落實?”、“減排是否執行一個標準?”等焦點問題幾乎無一取得實質性進展。
哥本哈根,這座“童話之城”最終也沒能上演令人驚喜的童話,只能將未竟的美好愿望留給2010年的墨西哥。
減排的三種監督方式和“三可”標準
在此次哥本哈根會議上,盡管減排幅度大多低于預期,但發達國家也都先后公布了自己到2020年的中期減排計劃。
美國宣布將使碳排放總量比2005年減少17%;加拿大表示排放總量將在2006年基礎上減少20%;歐盟聲明將執行較1990年排放水平減排20%~30%的目標;日本承諾較1990年減排25%……
與此同時,不少跨國公司也公布了各種各樣的減排承諾,以樹立良好的、負責任的品牌形象。
但關鍵問題是,到底如何公平、公正、公開地評價各國的實際減排效果?如何避免發達國家開出一堆“空頭支票”之后,還以此向發展中國家施壓?怎樣才知道跨國公司不是在玩“自說自話”的文字游戲,來為其低碳產品討高價?
目前,對于減排的國際監督主要有三個基本方式:國際機構檢查、第三方核查、獨立的國際專家組監督。而且按照“巴厘行動計劃”的要求,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還應當履行“三可”標準(即可測量、可報告、可核實)。
但是,從過去多年的實踐看,這種無約束力的協定對各國并不具有很強的執行力。由于缺乏懲罰機制,對任何減排不達標的行為,除了道義上的譴責之外,并沒有其他應對之法。
在這次哥本哈根會議上,很多發達國家還提出,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數額,與發展中國家的減排多少和是否接受“三可”掛鉤。這一要求違反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及其《京都議定書》確立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展中國家難以接受。
雖然從理論上講,減排的核算和監督似乎是個科學問題,但實際并非如此。
“這本質上是一個國際政治的博弈。”北京大學國際組織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商務部貿易與環境專家組成員、世界環境與國際關系問題專家張海濱告訴《中國經濟周刊》,“總的來講,發達國家目前在整個博弈和格局中是處在一個有利的位置,因為他們已經先排放了,而且他們不會輕易放棄這種格局。”
碳排放的計算有多個版本
不少專家都指出,要實現有效的減排,首先要做的就是建立一個科學的碳排放核算機制,無論是對實現減排的獎勵,還是對減排不力的懲罰,都需要一個基于科學、合理、可量化的核算體制。
實際上,從上世紀90年代人們就已經開始量化各種溫室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碳)的排放,以了解其對全球大氣的影響。據專家介紹,全球總的碳排放量可以通過諸多方法確定,如宏觀模型、直接測量、計算和估算等。但是,如果具體到某一國家、某一企業甚至某個人的排放量,主要是統計出來的,而不是檢測出來的。
隨著環保和低碳概念越來越深入人心,網絡上出現了各種版本的碳排放計算器,可以用來評價生活中的碳排放量。一些專業組織和行業機構也會推出一些針對某一行業和領域的碳排放測算系統。但是記者了解發現,無論是針對個人的碳排放計算器,還是針對企業的碳排放評測系統,都有很多版本和標準,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