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分析人士11月30日說,中國在未來10年的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行動中,將不會接受、也沒有必要接受國際監督,因為這完全是它的自主行為而非硬性的國際義務,中國將通過國內的統計、監測、考核、問責來推動目標的實現。
這些分析人士表示,國際監督最適用于那些必須履行《京都議定書》所硬性規定的碳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它們必須要遵從“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準則。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員陳迎說:“中國公布的碳減排量化目標,是自主確定、依靠國內資源完成、沒有附加條件的國內政策,并非具有國際法律約束力的定量減排承諾,因此,對其加以國際監督顯然不合理。”
中國政府26日正式對外宣布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行動目標,決定到2020年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于慶泰日前也強調,中國公布的碳減排目標是完全自主的行動,將主要依靠自身資源完成,因此,其實施進展無意接受國際監督。
于慶泰還表示,中國并不打算尋求國際資金支持絕大部分的減排計劃。
按照“巴厘路線圖”的規定,發展中國家的義務是“適合國情的減緩行動”,他們并沒有國際義務提出量化的減、限排目標。
如果從“國內目標”上升到“國際承諾”,《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發達國家締約方就要履行“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減排責任,對發展中國家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的行動,則要以“可測量”、“可報告”和“可核實”的方式提供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方面的支持。
于慶泰批評說,歐洲未能兌現他們曾經做出的減排、技術轉讓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援助的承諾。
中國國家發改委副主任解振華上周五表示,中國提出的行動目標在國內是有約束力的,但在國際上還不能說具有約束力。
按照“巴厘路線圖”,發展中國家要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在發達國家履行向發展中國家提供足夠的技術、資金和能力建設支持的前提下,采取適當的國內減緩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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