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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試點本月在深圳推出,這是自“京都議定書”框架以來第一次內地碳排放交易的嘗試。盡管“京都框架”解體后新的國際碳排放交易體系尚未取得共識,但從大勢上來講,“后京都框架”不可避免,與其消極被動等待,不如積極調整適應,這是對的,也是中國經濟轉型的需要。唯一的問題是,我們究竟要建什么樣的市場體系才能適應未來全球碳排放交易的要求,以及轉型經濟的客觀需求?
據報,此次深圳試點采用的是“碳強度”體系,所有參與者必須達標,否則就要購買新的排放權了。所謂“碳強度”,就是“單位GDP產出(消耗)的碳排放量”,也就是在充分考慮企業產能的基礎上鼓勵減排,這個體系的宗旨是力圖兼顧:既鼓勵經濟體內部減排,又不傷及整體經濟增速。但歷史經驗似乎總是在告訴我們,經濟世界里遍地都是雙刃劍,一石二鳥之事往往可望而不可及。
“碳強度”交易體系的理想路線圖是這樣的:企業生產時必須先考慮交易體系對碳強度的指標要求,如排放不達標,要優先考慮減排,即客觀上激勵企業研發減排技術;如達標(或低于指標要求),企業就可把剩余的排放權交易出去,并將獲得的資金投入擴大再生產中。
這張路線圖存在諸多假設條件,首先,假設企業碳強度不達標時一定通過減排來滿足監管要求。但實際上由于碳強度的分母是GDP,是個通過產值體現的量,而這個量又是產量與價格的乘積(實際比這復雜,為了便于分析暫且簡化),于是,企業完全可通過提高產品市場價格來加大這個分母,以此降低碳強度來達到指標要求。
盡管在這個過程中有個定價權問題,當然在完全競爭市場,生產者不存在這個定價權。但審視當前最主要的排放大戶,其產品并不在完全競爭的市場上,比如電力企業,就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定價權,深圳試點尚未開啟,關于電力價格市場化(其實就是漲價)的訴求就已在倒逼到有關部門了。就算在所謂的完全競爭市場,碳強度這種交易機制也不是在激勵減排,而是激勵生產者通過勾結來改變市場結構,因為這樣做的成本不見得比減排來得高。更何況,還存在通脹周期因素。因此,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如果企業并非只有減排這一條路,碳強度交易機制就難以發揮激勵減排的作用,設計目標也就難以實現。
這還僅僅是表面問題。再看上述路線圖的第二個假設:企業一旦可通過交易剩余排放權獲利,便會進一步加大減排技術開發力度,預期通過更多的剩余排放權交易實現獲利。這個假設看似有一定道理,實際卻忽視了另一個更重要的前提,那就是剩余排放權的價值如何體現。比較容易聯想到的,就是剛剛說過的直接獲利,但如只考慮直接獲利的話,減排技術開發有可能是經濟世界里最不經濟的行為了:一項技術從立項到實驗,從試行到應用,其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如僅僅為了最終那屈指可數的排放權收益,真不知世上還有什么比這更賠本的買賣了。
實際上,排放權交易激勵的基礎是市場價值的體現,而這恰恰是上述路線圖的第三個假設,即企業只考慮產值,不考慮市值,這是違背排放權交易機制的根本宗旨。之所以要推排放權交易,說到底是要把排放權變成企業生產資源,而不是負擔。一旦排放權成了資源,那么擁有和不擁有排放權的企業本質差別不在于產值多少,而是市場價值的高低,這個市值是排放權資本化的結果,而不是排放權市場交易的結果。這就是說,排放權交易體系只有把企業的市場價值與排放權交易結合在一起,才能發揮其激勵減排技術開發的作用。
現在以碳強度為指標的排放權交易體系,既背離排放權的資源屬性,也排斥了排放權交易對企業市場價值的影響機制,當然就會從根本上背離排放權交易體系對減排的激勵機制。這樣的試點無論設計如何巧妙,都無法滿足未來低碳經濟乃至全球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客觀需求。
目前的二氧化碳排放權交易體系構想,源自于美國經濟學家阿羅最早提出的二氧化硫排放權交易平臺,這個交易平臺的基準是“總量控制”,即在總量逐漸下調的基礎上直接交易排放量,所以這個交易體系又被叫做Cap-and-Trade交易體系。目前歐盟的ETS和美國加利福尼亞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都采用這種交易體系。可以預見,未來如要建立全球碳排放交易體系的話,也一定會采取這種“碳總量”方式。因此,以碳強度試點碳總量,實質上是南轅北轍。
當然,在世界各國還無法就哥本哈根框架達成協議的情況下,以碳強度作為對抗發達國家不公平配額的博弈手段是正確的,也是對發達國家表明我們的智慧與決心的絕佳方式。但它終究不是最后的方案。好在另有消息說,從明年起,類似試點將推廣到北京、上海及其他兩個省份,而這些試點的模式將會是碳總量交易體系。衷心希望通過這些試點的對比,能讓我們盡快找到解決問題的正確思路。(作者田立,系哈爾濱商業大學金融學院金融工程研究所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