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以下簡稱環評)改革再起步。
在近日召開的全國環保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上,環保部部長周生賢公開表示,環評作為與經濟社會發展聯系最為緊密的環境管理制度,其體制機制亟須完善。
他進一步指出,環評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依法依規嚴格環評,加大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力度,不斷改進環評報告書審批決策體系,不斷完善環評各項技術規范,強化環評職能、機構、編制建設。
為此環保部將采取多種有力的改革措施,其中包括推動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以下簡稱《環評法》),實行環評受理、審批和驗收全過程三公開,2015年環保系統環評機構全部完成脫鉤改制,并開展專項執法檢查。
“上述改革措施如果能夠真實落實,將對完善環評制度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一位地方環保廳官員對本報記者指出,同時環評改革的一個難題,即未批先建問題非常突出,希望在未來的《環評法》修訂中對此加大處罰力度。
未批先建的法律急待修訂
周生賢表示,將推動修訂《環評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加強建設項目環境損益分析,研究建立環境保護成本合理分攤機制。
“《環評法》從2003年出臺頒布并實施,至今已有近十年,對從源頭控制污染起到了非常好的作用,但由于對未批先建項目缺少實質性的約束,讓環保部門飽受責罵,但實際上問題不在于環保部門,而在于《環評法》第31條是一條惡法。”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對本報記者指出。
根據《環評法》第31條,對未批先建情形,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環評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上述規定,未批先建的企業回旋余地很大,只要限期補辦了,環保部門還不能對其進行罰款,《環評法》有何威懾力可言?”環保部的一位官員分析稱,“31條”應修改為限期補辦,并可予以罰款。
該官員進一步指出,按照目前罰款上限不過20萬的規定,對很多央企、國企動輒上億甚至幾十億的項目來說,先批后建要影響進度和工期,未批先建最多才罰20萬,還真不如先開工再說,這實際在變相鼓勵企業未批先建。
這一條款的危害不限于此。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認為“31條”中的“補辦環評手續”中暗藏玄機,“如果在補辦環評環節,發現該項目根本不能、不應上馬時,環保部門能否真正否決這些項目,無論項目大小?”“實際上很難,這暗示企業可以先上車,后買票”,環評制度的預防作用蕩然無存。
對此,業界一直呼吁盡快修訂第31條。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法學教授、曾參與環境評價法起草的王燦發表示,建議在修法時明確規定,對于未批先建的項目,即使補辦了環評手續,如果該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政府規劃,環保部門也不應該批準其環評報告。
同時,前述環保部官員建議,由于第31條的罰款上限太低,企業“不放在眼里”,應提高罰款的額度,一種方法是直接提高上限,另一種辦法是根據項目投資額的一定比例來確定罰款,“罰款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督促企業在環評環節守法”。
環評受理、審批和驗收三公開
周生賢在談到環評信息公開時,特別強調將修訂《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細化和規范公眾參與的內容和程序,創新公眾參與的組織形式,擴大參與范圍和有效性。
《暫行辦法》制訂于2006年,不少內容已經不能滿足形勢的需要。在前述地方環保廳官員看來,環境信息的公開是公眾參與環評的前提,可是根據《暫行辦法》,公眾無論是參與規劃環評,還是參與項目環評,規劃的編制機關和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前,只需公布環評報告的部分信息,“可以而不是必須”將環評報告簡本予以公開。
同時,由于《暫行辦法》缺少有效的程序規定和制度保障,沒有公眾參與的具體規定和具體的實施程序,導致公眾的參與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隨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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