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有關氣候資源條例引爭議
誰有權解釋 《憲法》?
6月14日,黑龍江省人大審議通過《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 (下稱《條例》),規定“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經省氣象主管機構批準”、“氣候資源歸國家所有,對氣候資源探測將實行探測許可制度”等。
消息一出,輿論嘩然,有網友調侃,以后是否吹吹涼風、曬曬太陽也要向國家繳費才行?更有媒體質疑,《條例》的出臺隨意擴大行政審批權限,是為了“尋租收費”。
有學者擔憂,《條例》的出臺與《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新36條”)精神背道而馳,會增加相關運營商的成本,不利于新能源產業發展。
牽強回應
哈爾濱某電力工程公司總經理方建剛告訴記者,《條例》的頒布,對一些風電廠商和太陽能廠商來說,意味著今后在黑龍江要開展風能和太陽能的相關業務又多了一個審批部門——氣象部門,因為《條例》規定,企業探測開發風能及太陽能資源必須經過氣象部門批準,需要取得《氣候資源開發探測許可證》。
6月20日,黑龍江省氣象局辦公室副主任馬緒清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對上述質疑做出回應:氣候資源屬于國有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稱“《憲法》”)第九條規定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
對于設立行政審批門檻,進行“尋租”猜測,馬緒清回應,《條例》并沒有設立任何使用權,也沒有規定任何收費項目,所以談不上擴權、尋租、收費,因此不會增加企業負擔。
馬緒清表示,目前黑龍江省正處于新能源大發展階段,氣候資源探測比較混亂,企業跑馬占荒,自主進行探測,儀器、技術標準都不統一,出臺此法規是對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進行規范,并未涉及開發問題。此外一些氣象資源因涉及外企也牽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對其規范掌握。
有“違憲”之嫌
法學界權威人士表示,該《條例》不但違背了常識,還有違憲之嫌。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憲法學會副會長張千帆告訴《中國經濟周刊》,“《憲法》第九條并沒有明確規定風能和太陽能的歸屬問題,只是規定‘自然資源’屬于國有。”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北京大學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則認為,風能和太陽能并非是礦藏、森林等自然生成的資源,需要現代科學技術進行轉化,且這類資源具有公共產品屬性,不宜輕易劃分為自然資源。
對此,張千帆認為,地方人大立法考慮到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是個進步,但對《憲法》的解釋權,卻不在地方人大和政府手里。“根據《憲法》規定,《憲法》的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手中,其他機構、學者等的解釋,只能是理解,沒有法律效力。”
“如利益受到影響的主體認為這樣界定不妥,應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給出解釋。”張千帆對《中國經濟周刊》表示,針對黑龍江的《條例》,如果利益主體主張,則是啟動立法審查的一個機會。他同時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對《憲法》第九條做出解釋,明確風能和太陽能的權利歸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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