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日前聯合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申請財政補助事項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可以申請補助的項目包括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申請補助的項目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且已經過國家能源局審核確認,同時符合國家可再生能源價格政策,上網電價已經價格主管部門審核批復。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量的補助標準,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脫硫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等因素確定。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補助標準為:50公里以內每千瓦時1分錢,50—100公里每千瓦時2分錢,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時3分錢。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通過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暫定為每千瓦每年0.4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按照中標確定的價格執行,但不得高于同類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政府定價水平。
免責聲明: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 綠色節能環保網 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 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 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