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環境司法專門化,是指國家或地方設置專門的審判機關,或者現有的人民法院在其內部設置專門的審判機構或組織對環境案件進行專項審理。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環境司法專門化亦可稱環境案件審判專門化。”
在近日由中華環保聯合會、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舉辦的“首屆環境司法論壇”上,與會專家對環境司法專門化做出了明確定義。
我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現狀如何?如何突破環境司法專門化的困境?與會專家和代表從不同角度圍繞環境司法專門化和環境公益訴訟兩個專題展開了交流和研討,進一步明晰了環境司法專門化的道路和方向。
為何要環境司法專門化?
是現代司法發展的趨勢
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指出,司法是一種歷史現象,它隨法而生,有了法便有了司法。司法是法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的保障。司法與法的這種關系,決定了司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隨著法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每當新的立法出現或是社會生活實踐新的需求出現,司法都會做出自己的反應。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田成有認為,環境司法的專門化是司法發展的必然選擇。在20世紀50年代,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曾設立過專門的鐵路運輸法院、水上運輸法院;上世紀80年代,又建立了專門的森林法院、海事法院;2000年,還建立了專門的知識產權審判庭。
“所有這些都說明,司法專門化是現代法治發展和司法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或客觀要求。”王樹義如是說。
是解決環境案件的客觀需求
王樹義介紹說,近年來,我國環境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趨勢。以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為例,一年受理的環境案件達90余起。王樹義認為,公民環境維權意識普遍提高,環境公益訴訟的興起和迅速發展,由環境違法成本低所導致的企業污染事件增加,以及對各種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管理的指控,是造成我國環境案件數量增多的原因。
環境污染具有復雜性、長期性和隱蔽性的特點。云南省高院有關負責人認為,環境問題與民事、行政甚至刑事問題混雜交叉,環境的生態功能、環境損害的認定、評估的科學性,環境要素是否可恢復,環境損害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系如何證明和認定等,都是非常專業的問題。案源、程序、法官水平的特殊要求,決定了環境案件的審理必須走專業化的發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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