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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碳交易第一案”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全球知 名 碳 交 易 認 證 企 業 挪 威 船 級 社(D N V )在華機構挪華威,被中國一家此前業內“名不見經傳”的環保咨詢企業———上海太比雅環保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被要求更正浙江能源集團某碳交易項目的書面審定意見的出具日期,同時返還挪威船級社已收取的項目審定費用。
公開資料顯示,這是迄今為止,中國碳交易項目業主、碳中介與碳交易認證機構之間爆發的最激烈沖突。太比雅環保總經理芮迺健日前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預計6月下旬至7月上旬之間法院會作出一審判決。財政部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陳歡向《經濟參考報》提醒,針對聯合國確認的指定經營實體(D O E)的服務質量問題,我國業主還可以直接向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 B )投訴,E B會根據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其嚴重性做出相應的處理。
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委員、科技部原副部長劉燕華此前指出,在很多發達國家眼中,中國未來很有可能成為全球最大的碳市場。業內人士預計,到2020年全球碳市場將增長至3.5萬億美元,與石油市場并列成為全球最大交易市場。在這個高成長性的前沿行業,承擔碳交易認證審核工作的“碳判官”———聯合國確認的指定經營實體(D O E)任重而道遠。
DO E盲區:層層分包,定責困難
多位碳交易業界人士表示,如果作為D O E的挪威船級社(D N V,全稱“挪威真理認證有限公司”)能夠提供《正面審定報告》,使得浙江能源集團華光潭水電有限公司的碳減排項目獲得聯合國主管機構的簽發,并獲得相關碳資產收益以填補前期投入,也許雙方就不會鬧得那么僵。
一位曾為D O E承擔審核工作的外部專家(T echnical Expert)向《經濟參考報》透露,太比雅環保擔任碳中介的華光潭水電V E R項目,背后是五大發電企業之一的華能集團,屬于自愿碳減排交易(V ER )模式,即《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C D M )減排量之外的自發的、公益的、可認證的減排信用額度。挪威船級社負責的是華光潭水電站投產后、C D M注冊前(pre-C D M )這一段時間的碳資產的審定工作。雙方約定采用國際上應用較廣的自愿碳標準(V CS)。
據了解,D O E的職能,是就項目設計初衷、申報流程的合規性,提供一個公正、客觀的觀點,并不會對該項目通過與否、資產定價、市場需求提供終審意見。上述專家透露,無論是C D M項目的終審機構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E B ),還是V E R項目的V C S理事會,在他們看來,D O E是“點頭不算,搖頭算”;而在V ER項目中,D O E的決定權更大些,“根據以往的項目通過率數據,只要D O E出具正面審定報告,該項目基本都能通過”。正是這最后一點,讓自稱“獨立第三方”的D N V取代聯合國主管機構,被推到交鋒的風口浪尖。
資料顯示,挪威船級社在大中華區設有23個辦事處,如大連、天津、北京、上海、廣州等,其中包括此次應訴的北京挪華威認證有限公司《經濟參考報》從庭審現場獲悉,擔任被告辯護人的君合律師事務所相關律師,無法就本案出現多個適格主體的問題做出自洽解釋,僅表示休庭后與被告協商并提供補充證據。至此,大型跨國D O E在華機構“層層分包,責任認定困難”問題浮出水面。
曾在一家跨國D O E德國———萊茵TüV集團(TüV R heinland)擔任過兩年外部專家、如今為興業銀行可持續金融中心碳金融處研究員的何鑫對此解釋道,中國認監委要求D O E總部(如挪威船級社)應先在某國注冊成立一個經營實體(如挪華威),才能在該國開展碳交易認證業務“層層分包體現了聯合國E B對D O E的全球授權,與當地經營實體授權之間的沖突”。
另一位接近挪威船級社的碳金融人士稱,合同責任主體應為D O E總部,或者至少是大中華區總部,各地代表處僅有業務洽談的權限。該人士提出,書面審定和核查報告應遵循“誰簽字,誰負責”的行業慣例“合同簽字方一般是國際總部的D O E部門的業務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如果需要提交到聯合國E B,一般還需要有技術評審(T echnical R eview er,簡稱T R )進行簽字確認。”
DO E瓶頸:人才缺口,工作滯后
本案最大的爭議點,華光潭水電公司副總吳榮輝曾向媒體聲稱,D N V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履約遲延”,使得華光潭項目錯過了申請自愿減排項目的時限,從而在該項目開發周期中損失9000萬元;太比雅在提起訴訟后的第一波媒體宣傳中,也有類似表述。
根據雙方協議規定,被告應在2009年11月19日之前向太比雅出具審核意見,但太比雅理解為“應在該日期前提交審定報告”,從而認為被告“拖了整整11天”。被告方表示,2009年11月19日曾將書面審定報告的郵件及其附件,提供給挪威總部負責氣候變化服務的技術總監邁克爾·萊曼。太比雅環保負責碳交易項目的副總經理郭建科稱,被告律師告訴他“萊曼一個星期沒看郵件”。被告方還稱,19日曾電話告知原告負面審定結果,但當庭無法提交經公證的錄音證據。但D N V辯護律師反駁稱,協議并未約定具體審定報告的交付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