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節能環保和生態建設仍是今年政府的重點工作之一。全國政協委員、上海交通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王曦在參加政協小組討論時建議,修訂《環保法》或制定一部新法,以規范和約束政府環境行政行為,最大限度預防污染發生。
“分析近年環境污染事件的原因,表面上多是企業造成的,但背后卻總能見到政府的身影。”王曦以去年底引起社會關注的安徽懷寧兒童血鉛超標事件為例,造成污染的蓄電池生產公司是由當地環保局招商引資而來。
王曦指出,一些地方政府部門只顧經濟利益,對于企業的環保達標疏于管理,肩負環保職能的政府未能有效防范風險,政府職能失靈,這是環境事件發生或擴大的主要原因。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對政府的環境行政行為予以規范,哪些事項政府必須管理?做何決策前要進行環境風險評估?這些問題都應固定下來,形成相應的法律機制。
現有的資源環境類法律,在制度安排上偏重于管制生產者和開發者,忽略了對管制者自身的監督和約束。為此,王曦認為應當通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或制定新法,從實體法和程序法上,全面加強政府的環境保護公共職能,使環境價值和經濟價值在政府各個部門中真正統一起來。
同時,建立環境影響評價程序,作為一項固定的制度,要求行政部門對其擬議中的可能對環境帶來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做出評價,以此來改革和完善行政部門的決策程序,以最大可能做到污染的事前預防。政府部門的環境決策還應接受包括新聞輿論、人民政協、參政黨、公民和公民團體等社會力量的監督,并加強這方面法律程序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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