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放控制要求
8.12015年12月31日前,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GB18485-2001中規定的限值。
8.2自2016年1月1日起,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8.3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排放煙氣中污染物濃度執行表4規定的限值。
8.4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排放煙氣中噁英類污染物濃度執行表5中規定的限值。
8.5在本標準7.1、7.2、7.3和7.4條規定的時間內,所獲得的監測數據不作為評價是否達到本標準排放限值的依據,但在這些時間內顆粒物濃度的1小時均值不得大于150mg/m3。
8.6生活垃圾焚燒飛灰與焚燒爐渣應分別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焚燒飛灰應按危險廢物進行管理,如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處置,應滿足GB16889的要求;如進入水泥窯處置,應滿足GB30485的要求。
8.7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應收集并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或送至生活垃圾填埋場滲濾液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后滿足GB16889表2的要求(如廠址在符合GB16889中第9.1.4條要求的地區,應滿足GB16889表3的要求)后,可直接排放。
若通過污水管網或采用密閉輸送方式送至采用二級處理方式的城市污水處理廠處理,應滿足以下條件:
(1)在生活垃圾焚燒廠內處理后,總汞、總鎘、總鉻、六價鉻、總砷、總鉛等污染物濃度達到GB16889表2規定的濃度限值要求;
(2)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每日處理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總量不超過污水處理量的0.5%;
(3)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應設置生活垃圾滲濾液和車輛清洗廢水專用調節池,將其均勻注入生化處理單元;
(4)不影響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的污水處理效果。
監測要求
9.1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本備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9.2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9.3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檢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GB/T16157、HJ/T397或HJ/T75的規定進行。
9.4生活垃圾焚燒廠運行企業對煙氣中重金屬類污染物和焚燒爐渣熱灼減率的監測應每月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其采樣要求按HJ77.2的有關規定執行,其濃度為連續3次測定值的算術平均值。對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監測的頻次、采樣時間等要求,按有關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9.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采用隨機方式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日常監督性監測,對焚燒爐渣熱灼減率與煙氣中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氫、重金屬類污染物和一氧化碳的監測應每季度至少開展1次,對煙氣中二噁英類的監測應每年至少開展1次。
9.6焚燒爐大氣污染物濃度監測時的測定方法采用表6所列的方法標準。
9.7生活垃圾焚燒廠應設置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裝置,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焚燒爐運行工況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濃度和爐膛內焚燒溫度。
9.8生活垃圾焚燒廠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安裝要求應按《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并定期進行校對。在線監測結果應采用電子顯示板進行公示并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監控中心聯網。煙氣在線監測指標應至少包括煙氣中一氧化碳、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氯化氫。
10.實施與監督
10.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10.2在任何情況下,生活垃圾焚燒廠均應遵守本標準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環保部門在對生活垃圾焚燒廠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獲得均值,將監測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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