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4年7月1日、現有生活垃圾焚燒爐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本標準,《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準》(GB18485-2001)自2016年1月1日廢止。各地也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提前實施本標準。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生活垃圾焚燒廠的選址要求、技術要求、入爐廢物要求、運行要求、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生活垃圾焚燒廠的設計、環境影響評價、竣工驗收以及運行過程中的污染控制及監督管理。
摻加生活垃圾質量超過入爐(窯)物料總質量30%的工業窯爐以及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產生的污泥、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專用焚燒爐的污染控制參照本標準執行。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39號)
《醫療廢物分類目錄》(衛醫發[2003]287號)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焚燒爐incinerator
利用高溫氧化作用處理生活垃圾的裝置。
3.2焚燒處理能力incinerationcapacity
單位時間焚燒爐焚燒生活垃圾的設計能力。
3.3爐膛furnace
焚燒爐中由爐墻包圍起來供燃料燃燒的空間。
3.4煙氣停留時間retentiontimeoffluegas
燃燒所產生的煙氣處于高溫段(?850℃)的持續時間。
3.5焚燒爐渣incinerationbottomash
生活垃圾焚燒后從爐床直接排出的殘渣,以及過熱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3.6焚燒飛灰incinerationflyash
煙氣凈化系統捕集物和煙道及煙囪底部沉降的底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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