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市場機制提升優化效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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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綠色財稅體系促進環境保護;引導金融投資來加強環境保護監控;以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推動環境保護。
《“十二五”規劃綱要》明確指出:本規劃提出的預期性指標和產業發展、結構調整等任務,主要依靠市場主體的自主行為實現。各級政府要通過完善市場機制和利益導向機制,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體制環境和法治環境,打破市場分割和行業壟斷,激發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引導市場主體行為與國家戰略意圖相一致。由此可見,“十二五”規劃把市場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放在非常重要的地位,這對環境保護工作也是重要準則。
在發展領域,對資源的公平配置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根本。幾乎所有不可持續發展的現象都是因為對資源的不當配置造成的。要解決這類問題,除了強制關閉企業以外,還可以運用市場手段,對污染物征收稅費,增加企業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社會成本,或者建議投資者將資金投到工藝技術先進、盈利能力較好且沒有環境污染的工廠,形成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的資源配置格局。可見,要完善環境經濟政策。
(一)建立綠色財稅體系
綠化財稅,基本含義就是使財稅體系整體上利于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符合環保要求,通過對傳統財稅體系進行全面、系統的綠化調整,取消對環境有負效應的稅收規定,逐步改革增值稅、所得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等,確保國家各項稅收政策能有利于環境保護,從而實現財稅的環保調節功能。
《“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完善資源性產品的價格形成機制和資源環境稅費制度,建立生態補償機制,正是綠化財稅重要內容。一方面,要改革現有資源稅,逐漸擴大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改善計稅依據,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并入資源稅,建立更加規范、完善的資源稅;另一方面,要逐步實現費改稅,先將防治任務繁重、按技術標準征收的稅目開征環境稅,并逐步擴大征收范圍。在條件成熟的時候,開征碳稅,以推動節能和溫室氣體減排,同時協同消減多種污染物。新開征的環境稅與現有相關稅種要相互協調配合,以形成綠色稅收調控體系。同時,建立完善的財政支出體系,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和對綠色項目投入。
(二)發揮金融投資引導作用
金融投資在市場上可發揮較大杠桿作用,通過金融投資調配資源無疑是高效的。在發達國家,可持續發展的政策制定者逐漸意識到,金融投資可以產生巨大的環境效應,而這一效應是積極還是消極取決于資本的流向。銀行資本的流向和流量對可持續發展影響很大,如果將資金大量投放到污染嚴重產業,會間接給地區、國家乃至全球發展帶來沉重環境壓力;如果將資金投向環境友好型產業,不但能夠獲得較好回報,還可以緩解國家在發展中面臨的環境壓力。
加強環境保護是防范金融風險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指出要完善金融調控機制,建立健全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預警體系和處置機制。目前,環境風險作為一種新的風險已逐漸受到金融業重視。這就需要進一步加強綠色信貸政策,建立環境征信系統,將環境風險納入金融風險防范體系,促進金融業健康、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也為金融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通過不斷開發與節能環保有關的金融產品,有助于金融業開拓新的利潤源泉。
(三)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
《“十二五”規劃綱要》首次將深化資源性產品價格作為5年規劃改革攻堅的方向。長期以來,我國資源性產品價格偏低,忽略了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損害成本。在微觀經濟層面,政府主導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在終端消費市場對資源節約產生了負面影響,而以市場為導向的資源價格機制有助于將消費市場中存在的巨大的節約資源潛力變成現實。在宏觀經濟層面,低資源價格雖然增強了一些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但刺激了高能耗產業過快增長,增加了資源消耗壓力。因此,我國應大力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盡快建立市場化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實行資源稅改革是使用市場手段提高資源價格、優化資源配置的具體措施之一,可以有力地推動企業和居民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當然,在資源價格市場化過程中,必須充分考慮居民承受能力與社會穩定因素,在符合國情的情況下循序漸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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