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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新社電 山東省臨沂市有關部門日前證實,造成臨沂南涑河砷化物超標嚴重水污染事件的責任人于皓、許長賢、于宗友,9月1日由山東省臨沂市羅莊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審理做出一審判決,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和非法經營罪判處億鑫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皓有期徒刑15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4月,于皓在未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以及明知阿散酸產生的廢水含有毒物質,未辦理工商、環保等手續的情況下,非法生產阿散酸。在生產過程中,于皓將產生的大量含砷有毒廢水排放在一處蓄意隱藏的污水池(池底作防滲處理)存放。7月20日、23日深夜,于皓為了節省污水處理費用,趁當地降雨、附近一河流水量增加之際,指使生產廠長許長賢、員 工于宗友,用水泵將含砷量超標2.7254萬倍的生產廢水排放到南涑河中,致使南涑河嚴重污染,有毒廢水嚴重影響流域內50萬群眾的生命健康和生產生活。
法院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億鑫化工有限公司負責人于皓有期徒刑11年,以犯有非法經營罪判處于皓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 年,罰金50萬元人民幣;許長賢、于宗友則分別被以犯有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5年。法院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國家3714萬元人民幣的經濟損失。
據了解,一審判決宣判后,三被告人未明確表示上訴。